案情提供:中国水利报通讯员 秦力
案评专家:北京市朝阳区中级人民法院 胡昌明
案情
水费是灌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经济来源,是灌区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但水费收取特别是农业灌溉水费的收取,一直是灌区的一大难题。由于没有形成完善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费计收机制,一些灌区还在实行委托乡镇政府代收基本水费的收费模式。乡镇政府把水费当作可以随意支配的机动财力,拖欠、截留、挪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农业灌溉水费成了“唐僧肉”。2005年10月10日,安徽省宣城市青弋江灌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水费拖欠问题。在法律的威慑下,欠费的乡政府清偿了拖欠青弋江灌区的水费,使这起拖延了两年的水费官司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水放下去了水费却没收上来
2003年7月30日,安徽省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处(甲方)与灌溉受益单位宣州区金坝乡政府(乙方)签订了《用水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属地内的农田提供灌溉服务,乙方支付灌溉水费2万元,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足额上交甲方。
2003年底,甲方履约完成了灌溉服务,乙方也按每亩10元的标准向农户收取了水费。但钱拿到手后,乙方却借口乡政府资金紧张而拖欠甲方水费。2004年1月至11月中旬,甲方派人数十次催收乙方水费,乙方却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付。
11月17日,甲方向乙方发出《关于催交2003年度农田灌溉水费的函》,要求乙方在11月30日前交付拖欠的2万元水费,逾期将加收滞纳金,乙方仍置之不理。
用法律手段收回被拖欠水费
2005年3月28日,青弋江灌区管理处依法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金坝乡政府清偿拖欠的2万元水费,并支付滞纳金75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5月26日,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3年7月30日签订的《用水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原告依合同履行供水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交付水费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拖欠水费并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6月10日,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并下达《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2万元及滞纳金7500元;本案受理费810元及其他诉讼费用485元合计1295元,由被告负担。
《民事判决书》送达之后,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及时偿还拖欠的水费。7月14日,原告再次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9月中旬,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的单位银行账户,限制其资金往来。10月10日,被告终于清偿了拖欠青弋江灌区的2万元水费。
案评
灌区虽然承担着一定的防洪排涝公益任务,但其本身还具有供水经营的功能,是一个自主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因此,水费是灌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经济来源,水费的计收和追缴是灌区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
观点一
在费时费力地追讨水费之前,如何做好“预防工作”、杜绝水费的拖欠很重要
其一,改革水费计收模式。在实际工作中,委托乡镇政府代收基本水费的收费模式,往往导致代收机关依赖自己的行政职权截留、挪用水费,对供水部门的水费收取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不能够向用水户直接计收的情况下,目前一些地区采取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管理模式,直接收费到户,不仅提高了收费效率,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拖欠、截留、挪用水费现象的发生。
其二,完善代收协议。在委托乡镇政府或者农民用水者协会代收水费时,必须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对方的违约责任。目前许多水事纠纷和矛盾是由于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造成的。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不仅使得双方在履行义务时不认真负责,而且容易导致一方尽量钻合同的空子,损害对方的利益。灌区管理部门在委托代收水费时,如果把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加以详细规定,用合同来约束对方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便会大大减少对方故意拖欠水费的可能性。即使发生争议也有合同保障,例如可以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水费交纳的最后期限,约定较高的滞纳金和违约金等等。
其三,制定奖惩措施。除了改革水费计收模式、完善代收协议外,还要制定奖惩措施,使得及时上交代收水费的乡镇政府获益,或者采取措施处罚经常拖欠水费的乡镇。可以采取优先保证积极交纳水费乡镇下一年度的农业用水,而对于连续拖欠水费或者据不交纳水费的乡镇,在未补齐水费和滞纳金时,可以暂缓水资源供应等措施。这样一方面会调动那些积极交纳水费的乡镇政府更加主动配合灌区或其他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水费,另一方面也能鞭策那些拖欠水费的乡镇,改变其把水费当作可以随意支配的机动财力的现象,让他们不仅不能,而且不敢、不愿意随便拖欠水费。
其四,加强法律宣传力度。部分乡镇政府拖欠、截留、挪用水费,是因为对《水法》不了解、不重视。他们只是看重刑法、民法、行政法,不把违反《水法》当回事,没有意识到拖欠水费也是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水法》,也违反了民法。我国《水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而《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因此乡镇政府拖欠水费就是违反水法、民法的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处罚。
观点二
对于个别不交纳水费,把水费当作“唐僧肉”随意侵占的政府部门,应果断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在采取诉讼手段追讨水费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虽然乡镇政府是我国的行政机关,但是在其履行民事法律行为时,也是一般的民事法律主体,而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在灌区管理单位起诉乡镇政府的案件中,双方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二是注意收集证据。我国的司法审判讲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灌区在起诉前甚至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就应当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协议、收费单据、供水记录、催款凭证等等。这样不仅能够起诉,而且能确保在民事诉讼中掌握主动,稳操胜券。要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要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确凿的证据不仅有利于法院及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且能令违法的单位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
专家提示
双方要把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加以详细规定,用合同来约束对方的行为,这样会大大减少对方故意拖欠水费的可能性。例如可以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水费交纳的最后期限,约定较高的滞纳金和违约金。
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足额收到水费,必须从完善自身的制度和把握好法律法规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