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的有关精神,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制定了《关于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农改[2005]1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的有关精神,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制定了《关于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农改[2005]1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