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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文件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有关政策的意见
国农改[2005]16号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5/1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的有关精神,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投工投劳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范围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具体是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每秒1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小型水源(含抗旱水源)工程、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小型泵站以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重点是大中型灌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应主要在本村范围内进行。根据受益主体和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也可在组或受益群体内进行。对于一些跨村的区域项目或流域项目,也可以鼓励农民在自愿、直接受益的基础上投工投劳。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要符合农村实际,务求实效,并且不能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

二是群众急需、直接受益。农民投工投劳要从农民生产生活最急需、受益最直接的事情入手,重点兴办本村或跨村大多数农民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三是群众自愿、民主决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要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坚持农民自愿,履行民主程序,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

四是政府支持、民办公助。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对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建成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五是上限控制、严格管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筹资筹劳要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实行上限控制、合理分摊。限额标准和具体分摊办法按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完善“一事一议”政策,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农民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要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议事要公开,严格管理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需要农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农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须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或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同意。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村民总数的半数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农民出资出劳以出劳为主。农民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出劳的,可以自愿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村工程也要参照执行“一事一议”的做法,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按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

无论是村内工程还是跨村工程,议成的项目都要符合当地水利部门的统一规划。政府补助和出资筹劳要严格管理,分村设账,财务公开,张榜公示,确保资金和劳务用于议定的项目,提高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效率。

要充分发挥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受益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开展区域性农田水利建设。对少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多数人决定出资出劳的,村民委员会经协商无效的,在可区分的情况下,可依照法律规定限制或禁止其使用该项目。但不得侵犯其其他合法权益。

四、逐步建立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激励机制

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责任。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要增加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财政要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对村组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织农民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实行民办公助。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与政府补助要紧密结合使用。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补助专项资金与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能真正落实到项目,让农民直接受益,鼓励和支持农民自觉投工投劳。

五、加快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明确工程所有权;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提高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效率。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工程原受益者及其农民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要按照“自愿组织、民办民营、共同受益”的原则,支持农民兴办和管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允许村(组)集体、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小型工程,相关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农户自建的以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产权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兴办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也可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对经营性的小型水利设施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

六、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的引导

通过“一事一议”组织农民投工投劳进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严格区分农民自愿投工投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界限,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对自身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工投劳,又要坚持民主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防止加重农民负担。要明确县乡政府在引导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中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的职能,切实转变观念和作风,建立健全村级班子,通过政策、资金、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为农田水利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村民委员会在“一事一议”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过程中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骨干模范的带头作用,切实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使投工投劳的农民获益。

七、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的规范和监管力度

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规范和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兴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农村事业发展需要,按年度分地区合理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上限标准。农民出资出劳的限额标准和具体分摊办法由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的规范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补助资金、农民出资出劳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监督管理,严禁政府补助经费、农民筹资被截留挪用,一旦发现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要防止和纠正将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变成加重农民负担“新口子”的错误行为,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跨年度筹资筹劳。

对于违反“一事一议”制度规定强制农民出资出劳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各地要密切关注本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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