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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2006)农水供函字第10号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6/7/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

根据国家政务公开要求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去年以来,部分省(区、市)已经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进行了社会公示。请尚未按要求开展社会公示工作的省(区、市),从2006年开始将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全部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省级在省级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县(或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及处数、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投资(总投资、中央投资、省级投资、地县投资、群众自筹)、受益范围和人数、责任人等。县级公示要求由各省(区、市)自定,原则上应公示到项目村。

开展社会公示是保障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各级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协调新闻宣传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请于2006年9月底前将国家安排的2006年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省级公示情况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供水处。


文档附件区
(1)、关于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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