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建设内容与补助范围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提取项目管理费,但最高比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金总额的3%,其中:中央提取安排比例不超过1%;地方提取安排比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金总额的2%。
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应用于中央补助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支出。地方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原则上重点用于县级水利、财政部门项目管理支出,具体额度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确定。地方财政如果单独安排项目管理经费,不再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补助形式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各省项目实行差别比例补助,东部地区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15%,中西部地区及粮食主产区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30%。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
中央补助资金原则上与各地安排的补助资金一并直接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具体形式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资金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三、项目申请对象与申报方式
(一)项目申请对象
农户(包括联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组集体。
申请对象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时,应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含投劳)方案和建成后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
(二)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以县为单位申请。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对象的项目申请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修改、完善,并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其中项目评审论证表不需填写,此表为省级单位填写),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
1、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投劳投资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2、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3、按规划实施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符合各地编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5年)》,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农业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四、资金安排原则
(一)以粮食主产区和水资源短缺地区为主,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和区域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东部、中部地区以小型灌区节水改造为主,西部地区以小型水源工程配套补充灌溉设施建设为主;
(三)以农民自愿申请建设为前提,具备一定自筹能力或者有地方财政资金补助的优先,筹资筹劳方案落实的项目优先;
(四)对各地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小农水项目优先安排。
五、补助资金批复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县级上报的项目《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填写项目评审论证表(详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经审查合格后,严格按财政部、水利部审定的资金控制额度,等额编制省级年度项目申请计划,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对各省(区、市)超额度上报的计划文件财政部和水利部不予受理。
财政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上报文件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批复下达年度项目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