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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文件
关于开展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评选活动的通知
办人教[2006]153号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6/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央的要求,针对农田水利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加强领导,增加投入,深化改革,注重实效,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水利部、财政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田水利建设任务较重的县(市、区)。

(二)表彰名额

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100个(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常议;建立了由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之间责任明确、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激励机制和具体办法。

(二)组织制定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三)积极实施中央财政支持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上级安排的各项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

(四)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组织方式的转变,采取“一事一议”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覆盖面广;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比例高;积极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灌溉管理体制改革,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的灌区面积比重大;小型农田水利“民办公助” 试点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并积累了宝贵经验。

(五)项目统筹和资金整合效果好;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有保障,运行管理良好;与水利相关的农村生活、生产和生态条件明显改善,干部群众比较满意。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由各省级政府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水利部和财政部审定。

(二)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保证质量。各省级政府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推荐的先进县(市、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申报单位需填报《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推荐审核表》(见附件2);“十五”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总结;各种相关文件、规划、统计报表等(装订成册)一式10份。以上材料要求重点突出、内容真实、字迹工整、文字精炼,以各省级政府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方式,于9月18日前报送水利部农村水利司、财政部农业司各5份。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县(市、区),由水利部、财政部授予“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中央财政将在2007年度,通过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方式,对受表彰县(市、区)各奖励资金100万元。

五、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评选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实绩,突出效益,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评选条件,规范评选程序,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水利部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少朋    联系电话:010-63202838

电子邮箱:njban@mwr.gov.cn

财政部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吕恒心    联系电话:010-68551493

电子邮箱:lhx68551493@mwr.gov.cn

附件:1、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2、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推荐审核表


文档附件区
(1)、关于开展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市、区)评选活动的通知(原文)及附件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主办 电话:010-63204221 京ICP备0601348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