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农业处、水利厅农水处:
现将规范小农水项目申请通知发送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务必于9月25日前上报。并请水利部门收到通知后一并转交财政部门。
2006年9月21日
关于规范小农水项目申请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农业处、水利厅农水处:
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06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财政部农业司、水利部农水司组织专家对2006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在审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办法》,存在自行扩大支持范围、变更申请对象等问题。为规范项目申请,避免违规违纪,确保项目质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建设内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项目不予支持:
1、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源工程建设项目:
2、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3、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田间工程改造及配套项目;
4、除涝面积3万亩以上的排涝项目:
5、流量大于1立方米每秒的渠道项目。
二、对项目水源工程建设(包括修建堰、坝)内容填写不详。如在材料中只说明修建堰、坝长度、高度、无法判断蓄水库容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对下列申请对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项目不予支持:
1、申请对象为公司企业;
2、申请对象为单个农户,申请中央补助资金金额超过10万元。
四、没有省级审查意见的项目不予支持。
五、申报中央补助资金超过控制额度的省,要求调整项目,等额上报。
六、对东部地区申报资金超过补助比例15%、中西部地区及粮食主产区申报资金超过补助比例30%的省,要求调整项目资金,严格按《指南》要求上报。
请各有关单位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针对本省申报的项目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务必于2006年9月25日前将修改后的资金申请报告、《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和《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政部农业司、水利部农水司。逾期未报的将调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财政部农业司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