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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全面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张基尧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书面讲话
(2002年10月11日)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2/11/7    

同志们:

在汪恕诚部长的书面讲话中充分论述了国务院批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并对下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

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水利部党组一直是十分重视的。2000年8月具体部署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和课题组。在部党组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理清了改革的总体思路,提出了改革的初步框架。2001年9月3日,李岚清副总理在反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存在问题的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第1867期)上批示:请国务院体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根据这个批示,国务院体改办多次召集有水利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中编办、税务总局和环保总局等9个部门参加的水管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并成立了由体改办和部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的文件起草小组。在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国务院体改办及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和大力支持下,在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实施意见》已于2002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实施意见》的出台,必将彻底扭转我国水利长期以来重建轻管的局面,对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水管单位逐步走上良性运行的道路,都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这是我国水利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在全面推进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下面,我就如何贯彻《实施意见》及汪恕诚部长的重要讲话讲三点意见:

一、水管体制改革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制度、解决水管单位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

在我国水利建设与管理中,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建轻管"思想。由于多种原因,水管单位长期存在着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费短缺、机构臃肿、管理粗放等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管单位的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工程要求之间的矛盾显得愈加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单位性质不清

水管单位缺乏科学定性,既不像事业单位,又不像企业。水利工程大部分为综合利用工程,既有公益性功能,又具有一定的经营开发功能,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混在一起,界线不清。这样既影响了工程的管理,又阻碍了水管单位的发展。

(二)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

首先是体制不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不顺,权责不明。有的地方管人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人,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是内部运行机制不活,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人事、分配制度仍沿用传统计划经济的做法,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三)经费来源不畅,大量公益性支出财政没有承担

在普查统计的5432个国有水管单位中,有拨款的水管单位1753个,占32.27%;无拨款的水管单位3679个,占67. 73%。1300多个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本应为各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大都被定为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有的甚至被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即使有拨款,也远远不能满足工程运行费用和人员工资的需要。全国综合性水管单位约4000个,大部分单位财政没有任何补助。不仅工程折耗和维护管理费用没有补偿渠道和来源,而且连职工的工资发放也缺乏保证。

(四)水管单位自身造血功能不足

一方面,水价、电价偏低,水费收取困难。供水水费是水管单位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供水水价偏低,使得供水不能收回成本,更谈不上形成供水产业,实现良性循环。据部分省统计,农业供水水价仅为成本的1/3左右,而且收取率仅为40~60%。另一方面,大多数水管单位没能依托行业和自身优势,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大力开展多种经营。

(五)机构臃肿,人员总量过剩、结构失衡

水管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不科学,机构臃肿,非工程管理岗位多,因人设事,因人设岗,导致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目前,全国水管单位职工47万多人,由于安排子女就业及一些地方政府随意安置人员等原因,队伍还在不断膨胀,每年仍以近万人的速度递增。在人员总量过剩的同时,各地水管单位真正急需的工程技术人员又严重短缺。据统计,具有高、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3.55%,技术力量薄弱,无法满足工程管理的基本需求。

(六)内部管理粗放

大部分水管单位资产、财务管理薄弱,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难以做到规范化管理,更谈不上实施现代化管理。低水平的管理,导致管理成本高、运行效益差,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运行。

(七)社会保障程度低,负担沉重

由于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还未出台,水管单位现有职工医疗支出和离退休人员养老负担已相当沉重。即使将来全面推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按目前水管单位的经济状况,也难以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上述问题的长期存在,导致了大批已建工程老化失修,积病成险,效益下降,给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1998年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加大了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形成了大批新的水利固定资产,并对大量病险水库、水闸进行了除险加固,对这些新建工程及已建工程,急切需要尽快建立起有效的良性运行管理机制。

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对水管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全面推进水管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一项势在必行、十分紧迫的大事,必须抓紧抓好。

二、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需要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水管体制改革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从水管单位的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深刻内涵,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和管理权责问题

我国对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是在长期的治水实践中形成的,符合水资源管理的特点。但目前还存在着分级管理体制不规范、管理权责不明确等问题。比如:在一些地方,本该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跨行政区域工程,实际是由某一地区在管理,不利于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难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统一调度;在有的工程管理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责界定不清,责任不够明确;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某些水利工程,行业标准规范得不到有效贯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责没有到位等等。

《实施意见》规定: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及跨流域(指全国七大流域)引水等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一个流域内,跨省(区、市)的骨干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一省(区、市)内,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时,《实施意见》就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权责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

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过程中,各地要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全面梳理一遍,对不符合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原则的,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尽快予以调整。同时,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细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二)关于水管单位分类定性问题

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是以国家为主体,依靠国家的行政权力,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政府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经济活动。其主要原则是,规范财政投资范围,重点保证公益性事业的财政供给。水利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其属于财政重点支持的范畴,因此,对水管单位进行分类定性,是财政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水管单位畅通资金渠道的前提。

于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首先要根据水管单位所管理的工程的功能,将水管单位分成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对于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因其所承担任务的性质比较单一,即分别为公益性任务和经营性任务,因此,毫无疑问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应定性为事业单位,经营性水管单位应定性为企业。

其次,由于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是水管单位分类定性的重点和难点,所以做好这类水管单位的定性工作至关重要。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供水、发电以及多种经营收入,但这些单位主要还是承担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任务,而且其中绝大部分水管单位的经营收入不能维持其运行管理和工程日常维护经费支出。因此,对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定性,要视其经营收益状况而定。对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应定性为事业单位;对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应定性为企业。同时,随着水价、电价的逐步到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如其经营性收入能够维持其运行费用和工程日常维护经费的支出,具备了自收自支的条件,应积极鼓励其转制为企业。需要指出的是,判断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是否具备自收自支条件,不能简单地按某一年的收支情况来决定,要综合考虑水管单位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构成比例,在多年平均来水量情况下的创收能力,以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程的功能和调度运用方式的可能变化对水管单位收支状况的影响等因素,总之,对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定性要充分论证,科学决策。

第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对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的管理方式。这类水管单位,虽然它是企业,但大部分水管单位还承担着防洪等公益性任务。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类水管单位的管理,一方面要符合中央政企分开的原则,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工程的特点,加强对这类水管单位的领导。

总之,要做好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首先要逐个算清水管单位的收支帐。因此,《实施意见》规定: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三)关于规范财政支付问题

按照财政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意见》在水管单位分类定性的基础上,明确了财政支付的范围和方式。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水管单位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实施意见》提出,要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规定: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30%,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安排。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安排。经过测算,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30%,能够基本满足目前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需要。各地也要在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比例。

《实施意见》中关于财政支付的范围和方式规定得已经比较明确具体了,现在的关键在于落实。无论是经济较发达、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都要积极做好工作。要逐个水管单位做好经费测算等基础工作,尽快拿出具体的方案,主动向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计划等部门的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该纳入财政预算的支出项目,一定要千方百计地争取纳入财政预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管单位人员工资等基本支出有一个稳定可靠的来源渠道。

(四)关于水利工程管养分离问题

长期以来,水管单位管养一体,职责不清,人员臃肿,经费混用,导致有限的经费主要用于养人,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工程养护水平低。为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使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实施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

在《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中,课题组分别对一些发达国家和国内其他行业进行了考察。目前,很多发达国家的水利工程管理都实行管养分离的方式。国内其他行业在推行管养分离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积累了很多经验。如上海市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全部实行了管养分离,既降低了管护成本,又提高了管护水平。近年来,国内一些水管单位也进行了管养分离的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黄委会,在一些县级堤防管理单位开展了管养分离试点,对维修养护任务实行内部合同管理。目前,进行管养分离试点的堤段,已经完成了由原来的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向专业化管理的转变,同时,通过一系列的规范化管理措施,有效地提高了试点班组的专业化养护水平。

对于水利工程实行管养分离的改革,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般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对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维修养护部门实行企业化运作;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变为企业,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养护企业,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管养分离的前提是各级财政应保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拨付,所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使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尽快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水利部将根据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的资质标准及维修养护定额,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培育维修养护市场,构建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以促进水利工程管养分离改革的顺利实施。

(五)关于水价和水费征收问题

水费是水管单位的主要收入来源,按照市场规则合理制定水价是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重要前提。针对目前水价严重偏低和水费计收困难的状况,《实施意见》对改革水价形成机制及其计收办法作了规定。

《实施意见》重申了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的定价原则。水价制定,考虑了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以及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改变了过去农业水价由省统一定价的做法,规定可由市县提出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这样做,一方面保证了定价原则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又能充分反映各市县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水价制定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同时,也有利于处理好农业水价调整和减轻农民负担之间的关系。

目前,工业、农业水价普遍偏低,相对而言,农业水价更低。但从现实情况看,近期大幅度提高农业水价难度较大。因此,除了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定价原则,尽快把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水价调整到位外,农业用水水价可小步调整、逐步到位,当前的重点是强化水费计收、提高水费征收率。现在,绝大多数地方委托乡政府和村委会代收水费,中间环节多,截留、挪用和搭车收费等现象严重,一方面水管单位水费收取率低,另一方面又加重了农民负担。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应改进收费办法,在减少中间收费环节上下工夫。一些地方的实践表明,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一种有效的方式,这样做一是可以使用水农户参与管理,加强对水管单位的监督,提高水费收取的透明度,做到水务公开;二是可以减少收费环节,降低用水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三是可以提高缴费率,增加水管单位的水费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各级财政的负担。 同时,按照新水法的要求,要尽快创造条件,推进由按亩计收水费向按方计量、按量收费的转变,以促进农业的节约用水。

(六)关于妥善安置分流人员问题

目前,水管单位人员臃肿是管理成本高、运营效率低的重要原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水管单位成立时批准的编制约26万人,而目前全国水管单位实有职工47万多人,其中从事工程管理的人员32万人。因此,《实施意见》把精简富余人员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有: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大力开展多种经营、鼓励职工自谋职业、水管单位兴办的社会职能机构和人员整体剥离、符合国家规定的允许提前退休等。其中,特别要注意利用水管单位的水土资源优势,大力开展多种经营项目,努力安置分流人员。水管单位人员分流要立足于内部消化。

根据初步测算,全国水管单位约需分流8万人,对于全国1万多个水管单位而言,总体上讲人员分流的压力不大,通过上述措施,基本上能够妥善安置水管单位的分流人员。对于少数水管单位由于水土资源缺乏,不具备开展多种经营的条件,依靠自身能力不能全部安置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帮助这些水管单位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七)关于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问题

为了严格资产管理,《实施意见》对规范水管单位的多种经营活动作了相应规定。但是,据此就认为水管体制改革后,水管单位不能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观点是片面的,也是十分有害的,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影响水管单位的稳定,乃至整个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从理论上讲,水管单位中,承担防洪、除涝等公益性任务所需的各项支出应由财政全额负担,承担供水、发电等经营性任务的经费应由收取的水电费中支付。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财政资金不到位,约有1/3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没有任何财政拨款,加上水价偏低,收取难,为了解决人员工资和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不足,水管单位从为国家分忧、为职工排难的角度出发,开展多种经营增收维稳。实践证明,多种经营对弥补水管单位经费不足,稳定职工队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普查统计,1999年水管单位多种经营纯收入9.52亿元,占水管单位总收入99.35亿元的9.58%,约为水利事业费拨款的68.1%。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水管单位仍然要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正在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水利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其属于财政重点支持的范畴,这也是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但是,改革过程中,仍有必要大力发展水利多种经营,这是因为:第一,大部分水管单位都拥有一定的水土资源和技术力量,利用这些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既可以避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又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增加职工收入;第二,目前,水管单位超编严重,改革必然要压缩机构,精简人员,对于分流人员,不能简单地推向社会,要立足于在内部消化,而内部消化的安置手段主要是靠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第三,改革要有一个过程,有的地方财政资金以及对水管单位的有关扶持政策难以一步到位,即使到位后,今后改善职工的福利条件,稳定职工队伍,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要靠发展多种经营;第四,水管单位多种经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继续发展既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机会,又有利于壮大经济实力,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那么,对于《实施意见》中关于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应该如何去理解呢?

对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财政资金到位后,不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是合理的,但为了保障堤防安全,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资源闲置和浪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发展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种植业、养殖业,是允许继续开展的。

对定性为事业单位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利用自身的水土资源、电力资源、人才资源和基础设施等开展的诸如种植、养殖、旅游、餐饮、加工制造、冶炼、技术咨询、房地产等均应视作是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项目,不在限制之列。而受到限制的只是那些在异地投资兴办的、与水利工程毫无关系的项目。但是,水管单位对多种经营项目要规范管理,内部要实行事企分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变直接管理为产权管理。

对定性为企业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水管单位应当继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大力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努力壮大自身实力。

三、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水管体制改革

《实施意见》的发布实施,为水管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证,无论是对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还是对促进水利事业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我们一定要从贯彻中央治水方针的战略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水管体制改革。下面,我提七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水管体制改革是国务院部署的水利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改革那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利于水利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水利工程发挥更大的社会、生态、经济效益,为水利管理现代化奠定坚实的体制保障。同时,水管体制改革,从解决长期以来水管单位面临的诸多实际问题出发,以改革的思路,实事求是地提出了促改革保稳定的指导意见,有很强的针对性,深受广大水管职工的欢迎和拥护。但是,水管体制改革涉及到全国47万多水管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改革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既需要我们水利部门内部的紧密配合和分工负责,又需要各级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社保、编制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因此,沟通协调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把水管体制改革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

为切实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有改革任务的流域机构,要成立由厅(局、委)领导挂帅的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明确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切实做到组织有序、措施得力、扎扎实实、稳步推进。刚才,汪恕诚部长已经讲了,各单位的一把手要亲自抓改革工作,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出现的问题,要出面协调解决,要多向政府汇报,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

(二)认真学习,大力宣传

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首先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实施意见》,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重要意义和紧迫性的认识,树立改革意识,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宣传《实施意见》,既要轰轰烈烈,更要注重实效。在形式上,要充分利用现代手段,采取广大干部职工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在内容上,既要系统宣传《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也要深入探索改革措施,大力推广改革经验。宣传的重点,一是积极主动地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和宣传,使他们了解《实施意见》,争取他们的支持;二是要向广大水利干部职工特别是水管单位的职工宣传,要给他们讲清改革的目的,改革的方向和改革的具体措施,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参与。各地都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及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实施意见》学习培训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先学一步,学深一点,做到吃透精神,把握实质,以适应把握改革大局,指导改革实践的需要;负责水管体制改革组织实施的同志要精通《实施意见》,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的内涵。总之,要把学习、宣传《实施意见》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计划,统筹安排。

(三)结合各地实际,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意见》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作用,抓紧做好这项工作。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水管体制改革的组织形式、实施机构、责任任务、阶段目标、进度安排,以及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经费测算、管养分离、人员分流、改革试点、学习宣传等内容。实施方案的制定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方案要切实可行,确立的目标任务通过努力要能够做得到,切不可脱离实际和急于求成。总之,实施方案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要报水利部备案。实施方案要于2003年3月底以前编制完成。

各流域机构要抓紧直属水管单位的改革工作,尽快提出改革方案,抓紧分类定性和经费测算工作,部有关司局要根据职责和工作分工,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四)搞好试点,全面推进

各省(区、市)要分别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作为改革的试点单位,进行跟踪研究。通过改革试点,研究改革中的问题,积累改革经验;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处理;对改革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宣传、及时推广。通过改革试点,实现"以点带面"和"以点促面",全面推进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水利部也将选择一批水库、水闸、堤防、灌区等水管单位,作为全国水管体制改革的试点联系单位,做好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同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改革中的普遍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

(五)抓紧各项改革配套的基础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简称《标准》)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费用编制规定及定额》(简称《定额》)是《实施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是今后有关部门核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岗位、人员和经费的基本依据。《标准》和《定额》的编制要遵循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和水管体制改革的思路,体现精简、效能的原则;要充分体现近年来水利基础设施的改善、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应用等特点,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前瞻性。这两项工作此前部有关部门已经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并形成了初步成果。下一步,要抓紧修改、补充和完善,并主动做好与财政部的协调沟通,争取尽早颁布。

在水利部、财政部正式颁布《标准》和《定额》之前,各地的编制测算工作可暂按地方有关编制管理的规定,并参照部《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经费测算工作可暂按中央和地方有关财政预算编制和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新建工程"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目前新建工程在立项报批时已增加了运行管理的内容,但编制的内容、形式等还很不规范,部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新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方案编制大纲》,以促进工程运行管理方案的完整和规范。

(六)建立全国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年度统计报表制度

为掌握全国水管体制改革动态,及时通报各地改革进展情况,推广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部决定建立全国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各省(区、市)和有改革任务的流域机构要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水管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及经验、措施、存在问题等报部。

(七)关于2003年的预算编制和维修计划安排

目前,各地正在编制2003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做好费用测算等基础工作,争取把应由财政支付的水管单位人员工资等基本支出列入2003年度的财政预算。同时,要抓紧与有关部门协商和向政府汇报,尽快落实2003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上的使用计划。

同志们,我们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抓住机遇,扎实工作,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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