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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意见
常发[2006]10号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7/1/11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目标与重点

1、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是当前农民群众最需要、最迫切、最欢迎的事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改水作为解决农民生存问题的重大举措,努力探索出一条“政府扶持、民办公助、多元投资、市场运作、企业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与管理的新路子,让农民群众尽快喝上安全水、廉价水。

2、我市现已列入国家15年建设规划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为131.86万人。从2007年起,力争5年内解决100万左右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使其供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用水水量达到《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3、各区县(市)要结合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规划,从实际出发,严格编制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整体规划,优先解决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最严重地区的饮水安全问题。解决顺序如下:饮用水中含氟、砷严重地区,血吸虫病疫区,铁、锰含量严重超标地区,水源严重污染地区,严重缺水地区。

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分类指导

4、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改水”的原则,充分依托现有自来水厂,辐射延伸管网,发展近郊村镇自来水用户,避免重复建设。按地理区域划分:在平湖区,对地表水污染严重的地方,合理开采地下水,严格水质化验,建设集中供水工程。在山丘区,对地表水水质较好、水量充足的地方,优先选择取用地表水;对水源水质不达标或严重缺水的地方,选择合格水源打井取水。按人口密度划分:对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优先采用集中供水方式,对人口相对分散的村镇采用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方式。

5、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运用,大力提倡用无塔供水代替有塔供水,用先进的水处理设备代替传统的水处理设备。

三、拓宽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资金渠道

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国家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机遇,加强衔接,积极争取,力争每年国家投入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资金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7、纳入国家2007年—2011年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每个户国家投入40%,省、市、县各投入15%,农户自筹15%;未纳入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市、县两级财政按1:2的比例投入85%,农户自筹15%。市、县两级政府年初将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常德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8、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引导群众投资投劳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群众积极性高的村镇,要优先安排项目资金。根据国家投资政策,群众自筹部分(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总投资的15%)可通过收取受益区群众入户安装补偿费等方式筹措,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9、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移民、扶贫、以工代赈、国土整治等工程项目区要优先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并以其作为工程项目验收的必要内容。

10、放宽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鼓励和引导外来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等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兴办供水设施。民办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市、县财政给予必要的补助。

四、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管理机制

11、饮水工程建设必须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办理,严格质量标准,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效率。对违反建设程序导致水量和水质不达标的项目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明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并对这类工程定权发证,作为政府出资人代管国有资产,其经营权可实行承包、租赁,所有权可实行拍卖、转让,承包租赁收益和拍卖转让所得要用于已建饮水工程的管理和新建饮水工程的滚动开发。

13、坚持民办公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对政府引导、能人领办、群众集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按出资额明晰产权,由用水户推选代表成立用水者协会进行自我管理;对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以群众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分散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

14、集中供水工程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服务、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制定供水价格,较大的供水工程要推行水价听证制度。以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跨村镇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级物价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对能人领办、群众入股投资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几户联建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和用水者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五、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水源保护

15、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水利部《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水体污染,防止超采地下水造成水量不足。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要依法从严审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排放污水、投放肥(药)、倾倒垃圾等危害水质的活动。加强对饮用水源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控制有毒农资产品的使用量。依法严厉打击人为破坏饮用水源、违法向水源保护区排污和违法从事建设活动等行为,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六、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组织领导

16、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组,与市水利局相关科室联合办公,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组织协调。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17、市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实行以补代投。对县级政府、社会资本和群众自筹(含一家一户自建自管)投入兴建的纳入常德市2007年—2011年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按实际解决饮水安全人口每人1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区县(市)纳入市里规划的实际人数确定补助总额。对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每年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区县(市),取消评先资格。

18、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办法,编制整体规划,监督工程实施,组织工程验收,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发展和改革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建设项目申报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物价部门负责核定水价;卫生、血防部门负责取水口和饮用水的水质检测检测;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农村水体养殖的指导和监管。

1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属公益性事业,各职能部门要站在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高度,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化验监测等方面给予优惠或减免。各类行政性收费只收工本费;各类事业性收费要按报本微利的标准收取;工程建设中的建安税严格按有关标准收取,新建水厂建成运行三年内免税;国土资源部门在工程征地中要按农村征地标准给予支持;电力部门要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提供电力保障;工商部门在登记、年检收费上只收工本费;卫生部门只收取水质检测和监测成本费,免人员健康检测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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