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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用水保障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7/2/12    

编者按:2006年,四川省成都市部分地区遭受了有气象记载以来最严重的伏旱,农村水利设施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凸现。为尽快解决丘陵易旱地区用水难问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用水保障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06]196号)。成都市“农村用水保障工程”包括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及提灌站渠道配套、微水治旱(即集雨节灌工程)和提灌站改造4个项目,规划总投资约5.6亿元,其中市级财政2.8亿元,分2007、2008两个水利年度完成。项目建成后,可基本解决项目区农业生产用水及部分生活用水问题,水库、提灌站灌区灌溉保证率将由50%提高到75%,微水工程项目区将由望天耕地变为保证率达60%的浇灌耕地。成都市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现将成都市政府意见全文转发,供参阅。

为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步伐,确保农业发展命脉,基本解决我市丘陵易旱地区农村生产生活用水困难问题,市政府决定开展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及提灌站渠道配套、微水治旱和提灌站改造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用水保障工程建设。现就我市农村用水保障工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支持、社会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全市现有水利设施的作用,用2个水利年度时间(2006-2008年),基本解决全市丘陵易旱地区农村生产生活用水困难问题,实现全市水利设施的良性运行。

二、建设重点和任务

第1个水利年度(2006-2007年):重点安排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县、大邑县和浦江县旱灾较重的48个乡镇的工程建设。

第2个水利年度(2007-2008年):重点安排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县、大邑县和浦江县其余易旱乡镇工程建设,并从面上安排新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和新津县易旱乡镇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三、资金筹措

根据“统一筹措、分级负担”的原则,农村用水保障工程所需建设资金由市、区(市)县政府及受益农民共同承担。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及提灌站渠道配套、提灌站改造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和项目区(市)县两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微水治旱建设不同的工程类型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山平塘和石河堰新增恢复水方,每立方米给予8元市级补助。微水池和水窖新增水方,每立方米给予20元市级补助和不低于10元的县级补助,对进入总体规划并自愿申请修建微水池和水窖的特困户(特困户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应承担的自筹资金部分,由各区(市)县政府安排资金解决。

四、项目管理

农村用水保障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各项目区(市)县必须按照经过审批的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制度。2006-2007水利年度的用水保障工程作为应急抗旱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监理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农村用水保障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市级不同渠道用于农村用水保障工程的资金统一划入市财政农村用水保障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专户,县级配套资金也应在项目实施前足额划入市财政农村用水保障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专户,集中统一安排使用。农村用水保障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专户逐级拨付,项目专项资金在项目启动时,市财政拨付当年度资金总额的6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下的40%。农村用水保障工程项目实行资金县级报账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用水保障工程建设工作列入全市2007年和2008年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程,纳入市委、市政府的目标管理。建立全市农村用水保障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政府目督办等市级部门和项目区(市)县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农村用水保障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推进工程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项目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用水保障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工程规划、项目立项、确定年度投资规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制定农村用水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编制农村用水保障工程可研报告,审核项目区(市)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微水治旱、水库及提灌站渠道配套建设的年度实施方案,审核水务系统负责的部分区(市)县提灌站改造建设的年度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审核农委系统负责的部分区(市)县提灌站改造的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工程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农村用水保障工程项目的目标管理工作。

(三)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农村用水保障工程建设,调动和注意保护农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项目的申报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采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自下而上自愿申请的方式申报。坚持“一事一议”,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投工投劳。

(四)加强工程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农村用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注意聘请部分受益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工程监督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切实落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对工程建成后的管理责任。

(五)加快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区(市)县在实施农村用水保障工程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水旱田土改造、作物结构调整及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做到“宜水则水、宜旱则旱”,提高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六)加快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已建水利工程管理机制,加快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社会化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明确微水池、塘堰、提灌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效益显著”的新机制。要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把工程的使用权、管理权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受益农户参与工程的管护和用水管理,把农民自身利益与工程管护质量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已建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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