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翟浩辉副部长在南宁全国农村水利工作会议上说:“从一定意义上说,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比投入更为重要。没有一个好的体制与机制,有了钱也用不好,建了工程也管不好。我国的农田水利工程大多建于上世纪60年代前后,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形成的,虽然在许多方面已经或正在进行改革,但总的来说还很不够。一方面由于有些改革进展不大,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客观环境和条件在不断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变化很大,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仍然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有的问题还很突出。因此,继续深化改革十分必要。”
我区的情况十分典型的映证了翟部长的分析。全区乡级以下小型排涝泵站有32处,装机11305千瓦;大小抗旱灌溉机站有825处,装机18979.5千瓦;小型涵闸有70多处;各类渠道、河道2500多公里;民堤190多公里;小型水库20座;大小塘堰8500余处。近些年来我们也对这些小型小型设施的管理搞了一些租赁、承包方面的改革,但成效不大,真正落实管理责任主体的不足30%。渠道、河道淤塞垮坍现象,泵站的“缺檐少角”现象,涵闸的缺角倒坎、启闭不灵、闸门洞穿现象,堤坡耕作等仍然突出。
在这次改革中大家都知道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相继出台政策和措施,要求我们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努力探索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新机制,是大势所趋。但对于为什么要改革和如何改革,大家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有不少同志满足于近年来的改善型承包形式,不打算做进一步的创新;有人认为这是新一轮国有资产改制;有人认为是新的“抓大放小”等等,不一而足。这些明显偏差的认识必将直接影响这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制度改革的实际效果。我认为有必要弄清几个基本问题。
一是不能继续忽视农民在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当代农民已经确立了自己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主体地位,已经形成了从种植品种的选择到农产品销售的自主决策意识,民主意识也得到普遍提高。农业灌溉和排涝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环节,而我们还抓在政府(或村级)手上,使他们的自主权、决策权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他们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压抑,因而对没有明晰产权主体,经营责任者不明确的公共产品,他们自然是只讲服务、不问管理,在适当的时机还要挑点刺、找点碴。这就需要我们更新观念,正视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再抓住事务不放手,必须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改进我们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不要轻视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影响。二十年前的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到户,解决了土地的耕作责任问题,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而与之息息相关的排灌体制继续沿习着国营式乡级(或村)管理的计划经济模式。管理维护的责任绝大多数落在村一级。按群众的逻辑思维必然理解为政府包揽。而村级组织是农村基层的行政性自治组织,而不是经营实体。因而形成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政府(包括村)管不了、群众管不着,两头落空,管护无人、维修无钱,日益朽损的现象。这需要我们共同挣脱思维惯性,在观念上取得新的突破,把群众在“民办公助”支持下主要通过“汗水积累”形成的资产(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所有权归还给他们,让他们以供(排)水协会的民间组织形式共同行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使生产关系适应当前农村的生产方式。
三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生产关系。各地自然条件和水利基础有差异。条件好的地方对农业生产无偿供水;基础差的地区,农业排灌和堤坝管理还必须向受益者分摊成本。这些事都抓在基层组织手上,如上所述,无论条件好坏都必然增加许多干群之间的磨擦。所以不论自然条件和水利基础是否存在差异都不应作为延缓改革的理由,都应把这些生产性环节放归市场。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通过拍、租、包、股份合作等形式落实管理责任主体,并运用法制程序以证书、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把各级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转变为产品(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政府宏观调控,事半功倍,何乐而不为。这是我们应理顺的社会关系。
四是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主办的方针。一方面要坦率的告诉群众:对数量众多、总体规模巨大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政府承担不起,各级政府的惠农政策只能延伸到财政可承受的范围。且当今世界最发达国家的小农水也是农业从业者自我建设者、自我管理、自我使用。另一方面政府决不能从大包大揽转而放任自由,要立足社会发展,加强规划控制,加大财政支持,充分运用政府投资的杠杆功能、导向作用,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措施和办法,引导群众增加汗水投入,不断提高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