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实施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是实现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的关键,是建设节水农业的基础,是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的重要举措。我州自2005年开展灌溉用水定额测算工作以来,至2006年底,全州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测算报告全部通过了州级专家评审,部分县市灌溉用水定额已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发布。2007年,为了保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顺利实施,州水利局又结合实际,制定了《昌吉州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从2007年开始,对农业灌溉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和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本期《水管之声》将对《昌吉州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实施方案》进行解读,以便于各县市、各单位理解和操作。
● 实施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目标
通过经济杠杆,增强用水户节水意识,逐步实现从单一农业供水向城市、新型工业、居民生活及生态等各业供水转变,从2007年开始,对农业灌溉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和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力争3-5年内,在农业灌溉领域率先实行定额管理,初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强制性指标体系和水价调节、农业初始水权管理机制。
● 实施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任务
2007年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推行面不低于30%,2008年达到60%,
2009年达到100%,条件成熟的县市2007年要全面推行。
● 实施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原则
坚持“计划用水、定额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坚持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坚持定额管理与水价调节、水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实施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范围
全州范围内农业灌溉、非农企业
(私人农场)农业种植灌溉用水。
● 实施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的界限
以农村二轮土地承包范围为界限。农村二轮土地承包范围之内耕地的用水,在定额之内执行昌州政办发[2001]26号文件核定的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标准;超过用水定额的部分按照现行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标准的0.5倍执行。农村二轮土地承包范围之外的耕地(包括私人农场、非农企业)执行计划外供水价格,水价按照现行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标准的0.5倍执行。
● 需水申请和需水计划的程序
农业灌溉定额用水以用水户和用水户协会为基本单位,供水用水由水管单位统一调度。每年开灌前各用水户和用水户协会必须提前向当地水管单位提出需水申请和需水计划。水管单位根据用水户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和种植面积,按照作物对应的用水定额,核定每户的灌溉需水量及用水户协会(或村组)的总灌溉需水量,并根据核定的总灌溉需水量和末级渠系水实际利用率等条件,制定配水计划,与用水户协会(或村组)签订供用水协议。用水户协会(或村组)要根据农户的种植面积和作物不同的用水定额做到配水到户和计量到户。
● 终端水价的组成及水损的分摊
终端水价由国有一级水价加末级渠系维护费和末级渠道水量损失费构成。支渠出口以上渠道的水量损失由水管单位承担,支渠出口以下末级渠道水量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 水量交易的原则
农业灌溉用水鼓励水量交易,逐步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制度。水量交易的原则是参考历史用水、尊重现状用水、结合发展需水、鼓励高效用水,积极探索和实践符合实际的水量和水权交易制度,将用水指标明晰到基层和用水户,通过水市场和价格杠杆,引导节水工作由行政推动为主向法律、经济手段转变。
● 水量交易的条件
各用水户必须缴纳水费、水资源费和其他各项费用后方可进行交易;
农业灌溉必须采取各种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益,通过加大用水结构调整力度、推广高新节水技术、发展高效农业等措施节约的水量方可进行交易;
灌区核定给用水户的水量,在满足灌溉需求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可以
进行交易;
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以下水量交易时,达成口头协议即可;200-1000 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水量交易时,要签订书面协议;1000立方米以上水量交易时,要签订交易合同。水量交易的范围仅限于工程条件允许的农业灌溉用水,也包括适当比例的农业用水向非农业用水转移。
● 水量交易的程序
村与村之间及村组以下的交易在灌区监管下进行。其中属同一渠系交易的,双方共同向所在渠系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并报所在灌区管理单位备案后进行交易;同一灌区不同渠系之间交易,双方向各自所在渠系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各渠系管理单位协商同意报县市水利管理单位或流域管理单位核准后进行交易;农户之间交易,在协会的监管下进行。
灌区之间在满足灌区农业灌溉用水的前提下,通过节水措施节余的水量可以进行交易。水量在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以内的,经县市水利管理单位或流域管理单位核准同意并报州水利管理总站备案后进行交易;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经县市水利管理单位或流域管理单位核准同意并报州水利管理总站审批后进行交易。
县与县之间在满足本县农业灌溉用水的前提下,通过节水措施节余的水量可以进行交易。水量在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以内的,经州水利管理总站审批后进行交易;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的,经州水利管理总站核准报州水利局同意并报州政府审批后进行交易。
● 实施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保障措施
一是不断规范和完善用水户协会运行管理模式,进一步推进民主管理,推动用水户协会健康运行,力争到2007年底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的灌溉面积达到40%左右,使用水户协会在确定和维护水权、监督水量水质和水价形成、监管水量水权交易、收缴水费、调处水事纠纷、管理末级渠系和田间工程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加快用水结构调整,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坚持优化用水结构、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和效率,大力发展现代高效节水农业,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推行非充分灌溉制度,从根本上降低农业用水总量,提高农业用水效益和效率,为自治州新型工业化发展置换适量的水量。
三是加强水利设施与节水工程建设。积极落实水利“十一五”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节水技术创新和节水工程建设,加快水利信息自动化及渠系计量设施建设,不断改进水利设施条件,为全面落实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指标体系提供坚实支撑。
四是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增强公共节水意识,使全社会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是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