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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06]2722号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6/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

为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引导和推动全国节水灌溉事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安排部分资金开展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在全国建成了一批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区。这些项目在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灌溉综合技术模式和运行管理模式、增强农业节水意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较好地发挥了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但在项目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项目安排不合理、技术模式选取不符合实际、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和建后管护水平有待提高等,影响了项目及投资效益的充分发挥。为进一步加强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重视和搞好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将项目建设及布局纳入当地节水型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促进节水灌溉事业健康发展。

二、示范项目重点安排在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发展节水灌溉效益显著、面积相对集中连片、自然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和生产条件在当地具有代表性的地区。优先安排在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健全的地方。要通过项目建设,引导农民根据不同的自然资源状况和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作物种类、经济发展水平等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同时,要把项目实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受益、农民增收有机结合起来。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的主体为基层水管单位、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组集体等,项目建设的最终受益者为农民。对项目建设单位的选取及项目建设内容和建后管护方案等要进行全面审查,规范程序,严格审批;要细化落实项目单位应承担的节水灌溉技术培训、推广示范等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投资,原则上地方配套投资主要由省、市一级承担。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

四、规范对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其全部用于节水灌溉示范项目的主体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对中央投资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积极推行示范项目民主决策和公示制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可通过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把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内容、资金安排、投劳筹资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等向项目区群众进行公示,认真听取意见,民主议事,科学决策,接受项目区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履行建设程序,选购的节水灌溉材料设备要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同时,要结合示范项目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作物灌溉制度的试验和研究工作。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后评价工作,探索建立客观、公正、科学的项目后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将加强对《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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