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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769号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7/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2004〕36号)及2005年4月召开的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农业未级渠系水价秩序,切实减轻农民用水户不合理的水费支出,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农业未级渠系水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农业用水价格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供水工程缺乏必要的计量设施等原因,目前农业末级渠系(一般指国有大中型灌区的斗渠及以下供水渠道和设施)水价管理薄弱,乱加价、乱收费和截留挪用水费的问题突出,既加重了农民负担,又助长了水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农业节水和农民增收,同时也挤占了正常的水价调整空间。农业用水占全国用水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节水潜力巨大。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业末级渠系水价形成机制,是深化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关键,是减轻农民不合理水费支出和促进农业节水的重要措施,对发展节水型农业、建设节水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强农业东级渠系水价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就是要在继续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造和完善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的基础上,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农业末级渠系水价要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在明晰产权、清产核资、控制人员、约束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农业末级渠系运行和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核定。要积极推进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末级渠系管理组织,负责农业末级渠系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强化成本约束机制,降低管理成本。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要充分发挥农民用水户协会在组织和团结农民管理农业未级渠系方面的积极作用和优势,使之真正成为农民切身利益的代表。要加大农业末级渠系改造力度。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农业末级渠系改造的资金投入,调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村基层组织和农户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为顺利实施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改革创造有利的工程条件。

三、规范农业末级渠系水费计收管理

各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业供水计量收费。农业供水计量要逐步延伸到斗渠以下的农业末级渠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延伸到农户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尽快改变按灌溉面积平摊水费的传统办法。规范水费计收,严格票据管理。水管单位、农业末级渠系经营者、农户之间要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服务内容,根据当地灌溉用水特点,规定水费计收程序和办法,不断提高水费计收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收取水费要开具由政府有关部门监制的水利工程供水专用票据,无专用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农民收取水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建立健全水费使用管理制度。水管单位和农业末级渠系经营者要制定具体的水费使用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加强水费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水费支出范围。末级渠系水费要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加强农业未级渠系水价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末级渠系水价、水量和水费计收情况的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搭车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农业未级渠系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水管单位和农业末级渠系经营者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便利方式,及时向农民用水产公示水量、水价、水费收入和支出等有关信息,接受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从农户中聘请水价义务监督员,及时反映农业水价和水费计收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高度,加强对农业禾级渠系水价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向全社会特别是厂大农民群众广泛宣传水价改革政策。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农业未级渠系水价管理的实施办法,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注意总结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工作经验,把农业用水价格改革不断引向深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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