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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记录整理)
李代鑫:在农田水利立法前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7年5月22日)
  水利部农水司司长     李代鑫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7/5/26    

同志们:

这次农田水利立法前期工作座谈会是经过司务会议研究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农田水利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座谈交流各地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改革的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将其上升到行政和法律的层面上,以法规的形式(包括:法律、条例、办法等)固定下来,实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

当前,农村水利工作遇到了很好的发展环境。一是中央高度重视。从2004年开始党中央连续四年发出四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村水利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特别是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针对 “两工” 取消后,可能造成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下降问题,专门设立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并要求省级财政都要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进行补助。另外,还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明确要求。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明确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工作重点和要求。二是水利部党组高度重视。水利部党组适时提出了“五个着力点” 的工作思路,在稳定原有投入的基础上,积极做好规划等前期、政策研究和资金争取工作,2006年中央对农村水利的投入有了大幅度增加,从2005年的46亿元增加到90亿元,为开展农村水利建设创造了条件。三是各级地方政府也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如山西省,省长亲自带队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调研。省政府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作出明确规定,所有水利建设资金投入都要按照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进行实施,既提高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的效力,又保障了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需要。除此以外,当前全社会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各地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些都为农田水利立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怎么将农村水利业已形成的良好形势保持下去,仅靠强化工作措施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法律制度保障才行,因此,加快农田水利立法显得尤为重要。农田水利立法首先是将国家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方面现行的一些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同时,还要注重研究当前农田水利建设中有那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怎么解决,把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上升到行政和法律的层面,写到法规当中去。农田水利立法牵扯多部门、多行业的利益关系,涉及千家万户,制定和出台需要复杂漫长的过程,一开始就要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不要指望通过农田水利立法就把目前农田水利工作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解决,能够解决关键的几个问题或者在一两个方面有所突破就可以了。有时对于一些敏感问题,该回避的还要回避,该让步的还要让步,该妥协的还要妥协。比如,《水法》的制定出台过程,当时对一些问题意见分歧也很大,最后还是在一些方面作了妥协。像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怎么解决,对农民的投劳怎么规定等,这样的关键、实质性问题解决几个就很不错了。再比如,2005年国家五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其政策规定也是有虚有实。再比如,《防洪法》中有一个防洪影响评价的要求,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等。这项要求对于我们水利部门依法管理蓄滞洪区、河道等防洪工程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防洪影响评价就成为了防洪法的一个重要的抓手。我们将要制定出台的农田水利法也要有这样的抓手。对农田水利法的目标不要期求过高,一些大的政策和原则性问题只要确定下来了,先出台再说。对那些焦点、热点、难点问题,等时机成熟后再逐步加以修改和完善。为此,开展立法调研要抓住核心的东西,要重点在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和建立制度上下功夫,提高立法调研的针对性和质量。希望各省、区、市集中精力,认真把立法前期研究工作搞好,为农田水利立法奠定一个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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