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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6/3/7    

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在抗御水旱灾害、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明、投入不足、发展滞后、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日趋突出,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和农民修建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为进一步规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推动社会办水利,增强水利活力,提高水利设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全省各地改革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任务

1、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明确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明确所有者、投资者和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采取灵活多样的市场手段,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发展小型水利,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营户投资经营和跨行政区域投资经营小型水利工程,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改革和兴办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

3、不断丰富和完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的内容和形式,保护经营者和用水者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投资与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民办水利发展。

4、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达到50%。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

2、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护农民既得利益;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灵活选择改革形式;

4、依法改革,规范程序,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着力建立新体制;

5、市场取向,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新机制;

6、先试点、再推开,扎实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通过有偿出让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使原国家或集体所有和经营的小型水利工程转变为个人所有、经营或股份所有、合作经营。

(一)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界定

1、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2、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坝高10米以下,无安全隐患的小水库;

3、1万亩以下的灌溉工程;

4、1000千瓦以下的机电泵站;

5、单机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6、乡(镇)、村供水工程;

7、山区水土保持工程;

8、其他适合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设施、设备。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包则包、宜租则租。

1、股份合作:对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水利资产大部分或全部股权,以公开竞价或协议的方式出售给职工或其他投资者,通过资产或产权重组明确投资主体,并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有机结合起来。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股份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拍卖: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等工程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整体产权以公开竞争的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经营权,期限为10-30年。小水电、机电井、塘坝和农村饮水工程在小型水利工程中比例较大,效益较好,群众投资热情高,产权改革易于突破,要把它作为改革重点,以拍卖为主要形式,把产权转让给群众。

3、租赁:对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分离,将经营权出租。承租者在交付风险抵押金和租金后,可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租赁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5年。

4、承包:在水利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以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权利关系。承包期一般为5-10年,最长可达20年。

对一些公益性较强、暂时无法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当地政府要切实负担起建设、维护和管理责任。小型水库具有防洪、供水双重效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在改革中务必周密考虑,确保防洪和受益群众用水安全。

三、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一) 制定和报批方案。在调查摸底及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革对象与形式,制定改革方案,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权限报批。

现由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改革方案由管理单位制定,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备案。现由乡(镇)、村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改革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水利站、工程管理单位及有关村民委员会、群众代表共同制定,并通过民主决策,经2/3以上受益户同意后,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改革方案的内容包括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改革形式、经营管理思路、改革所得资金用途、职工安置办法、水利设施安全运行职责及落实措施等。

(二) 界定产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兴建形成的小型水利工程资产,按下列原则界定: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当地政府授权暂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现由乡(镇)、村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行使出资人权利。在建或新建的小型水利设施,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产权界定须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三) 评估资产。凡采取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形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

(四) 确定底价。出资人应当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依据,确定工程拍卖或股权转让的底价。租赁、承包基数应当根据经营现状及前景合理确定。

(五) 公开出让。小型水利工程的出让由出资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职工代表、受益区村民代表组成工作小组,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竞争,并提前15天发布公告。在同等条件下,受益区内农户或原承租、承包人优先。承包、租赁应实行招投标;股份合作以公开竞价或协议方式进行;拍卖按《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 签订合同。承包租赁者、购买者、股份合作股东应按有关协议签订合同,制定股份合作章程,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

(七) 交纳款项。承包租赁者、购买者、股份合作股东,应按有关协议交纳承包租赁金、购买款、股本。小型水利设施拍卖、租赁、承包、出让股份的收入由出资人负责收回,作为水利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用于职工安置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不得挪用挤占。国有资产收入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集体资产收入归乡(镇)、村所有,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产权制度改革、资产评估经费可以从拍卖、租赁、承包、出让股份收入中开支。

(八)颁发权证。对个人所有及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或使用权证;对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或使用权证。

(九)其他事项。产权制度改革后,要做好工程移交和合同备案工作,由业主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报告备案。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制定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制度。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严格按照《土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权利和义务

(一)水利工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按合同规定拥有经营权、使用权或收益权的,有依法转让、继承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享有转让、抵押或继承权利。

2、经营者有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权利,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改制后的水利工程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确定指导性水价,具体水价由经营者和有关用水户代表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3、经营者按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可以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建设必要的生产设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综合经营活动。

4、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改制工程时,经营者有权按规定得到经济补偿。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经营者占有或经营的工程和资源。不得干预其合法的经营管理活动。

6、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二) 水利工程经营者的义务

1、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2、对水利工程安全和高效运行负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工程设施的维修、检查和养护,承担小水库的除险加固责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洪抗旱调度命令,承担工程的防洪任务,工程出现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保证农业灌溉用水,保障人畜饮水安全,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组织领导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县、乡(镇)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今后,国家扶持农村水利的发展资金和各项补助资金,要向产权明晰、管理较好的地方倾斜,鼓励各地加快改革步伐,提高工程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工程管理责任与防汛抢险责任,依法维护经营者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发改委、工商、土地、物价、税务、金融、电力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服务,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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