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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3月22日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7/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效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资金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饮水安全标准和解决范围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水源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基本安全最低值,即为饮水不安全。

(一)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二)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L为安全;不低于20~40L为基本安全。

(三)方便程度: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20分钟,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的情况。

(四)水源保证率: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是指在十年一遇的一般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

第四条  解决范围为全省范围内所有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重点解决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达不到基本安全标准、饮用水中含氟量大于2.0mg/L、含砷量大于0.05mg/L、含盐量大于2g/L、饮用水源为IV类及超IV类水的人口。

第三章  解决的办法和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先解决对农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饮水安全问题。选择技术方案时,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农民对水价的承受能力,在保证供水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管理简便、运行费用低的技术。注意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充分考虑水源保护设施和饮水安全监测网络建设等内容。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解决原则。以稳定的水源、合格的水质和稳定的工程为基础,精心搞规划,认真选项目,高标准建设,规范化管理,以达到稳定解决、减少反复的目的。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地自然、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状况,合理选择饮水工程的类型、规模及标准,既要考虑当前的现实可行性,同时要兼顾今后长远发展的需要。

(三)注重效益原则。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确保工程效益。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要精心设计、科学论证,不能盲目立项建设。

(四)建管并重原则。在工程立项建设时,就要明确供水主体,使主体承担起建设和管理任务。实行有偿供水,以水养水,逐步建立起自我维持、良性运行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市、县都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水利、财政、发改委、卫生、扶贫、国土资源、环保、电力、物价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领导组,组织协调当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计划编制和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年初,省、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逐级进行考核,并进行相应奖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效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管理与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责任,做好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组织、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发改委、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对重要项目要参与审查,对工程建设要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为指导,以县为单元,按年度安排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都要按《山西省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编制提纲》及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初步设计,较大规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要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小型工程也要有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设计要做好水源论证和方案优选工作。设计方案选择、主要建筑物布置等主要建设内容要进行技术咨询,必要时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较大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余工程由县级水利(水保、水务)局组织有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并于10月底前完成次年拟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审查批复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工程设计由省级审查批复;总投资50-100万元的工程设计由市级审查批复,并抄送省水利厅;总投资50万元以下工程由县级进行审查批复,并抄送市级水利局。设计审批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综合考虑全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情况,以及各市县上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情况,提出各市县年度建设指标。

第十七条  县级水利(水保、水务)局根据年度建设指标、当地的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省市水利部门对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的批复情况,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会县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市水利(水务)局申报。市水利(水务)局编制市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会市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水利厅及省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报送的文件材料: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设计的批复文件。

3、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省级以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省水利厅汇总审查各市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省年度项目计划,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资金渠道由省水利厅会省级有关部门下达工程建设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  工程立项前,应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等方式,向受益农户介绍该工程的建设内容、投资及筹资方案、运行管理方案、初核成本水价等情况,广泛征询受益群众意愿。初步设计报告获得3/4以上用水户支持,并就投工出资、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内容逐户签订协议书、明确权责后,方可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全省人均400元左右,省级以上资金全省人均按200元补助。省级以上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国债资金、省财政专项资金及其它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级按不低于省级以上安排资金额度1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县级按不低于省级以上安排资金额度2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市县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分配依据:

(一)国家及省政府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政策;

(二)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

(三)自然条件;

(四)基础设施状况;

(五)资金使用效益;

(六)当地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

(七)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情况;

(八)其它。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协调使用,并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管理,监督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四)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它有偿使用;

(七)其它与农村饮水安全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七条  县级设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做到封闭运行。同时,按资金类别分设专账,专款专用。重点项目的群众自筹资金也应存入县级专户。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取水、蓄水、制水等主体工程以及输配水干、支管网等骨干工程的材料、设备的购置、施工和安装;群众自筹资金主要用于进村入户所需的管道及附属设备的购置、安装以及土方挖填机械化施工、临时占地及青苗补偿等。项目前期及管理工作经费从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可分预付、中间结算、竣工结算三个阶段拨付。对于规模较小、建设期不足一年的工程,也可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只进行预付和竣工结算。

第三十条  资金拨付应实行县级报账制。施工单位凭借经审核的资金报账单及相关申报资料,按程序到县级有关部门报账。资金报账单的内容应包括报账原因、报账单据目录及经审核的有效票据、本次所报款项、金额以及监理人员、项目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和审定领导的签字。

第三十一条  预付款申报资料包括资金预付申请、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经省或地市有关部门批复的工程设计文件、有关合同或协议等。中间结算申报资料包括有关合同或协议、已完成的工程量和进度表、材料购置清单、正式发票等。竣工结算申报资料包括有关合同或协议、工程验收资料、中间结算报账资料、设计变更签证(对于重大变更,需原审批单位的批复文件)、竣工决算等。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和稽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核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

第三十四条  对骗取、套用、挪用、贪污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核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在地方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确保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管理与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落实项目,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县水利(水保、水务)局要严格根据省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项目计划变更或重大设计变更要经县级水利(水保、水务)局提出变更申请,市级水利(水务)局审查,原计划下达部门或设计审批部门进行批复,也可委托市级有关部门批复。

第三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立项后,集中联片供水工程要组建项目法人,单村供水工程要建立确定专人负责工程的建设,同时要明确建后管理主体,落实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责任。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省、市、县各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原则、职责划分、相关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方案中的受益范围及人数、解决饮水不安全的技术措施、主要建筑物及布局、工程投资及筹资方案、施工组织及进度安排等重要内容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要在施工现场以醒目方式公示。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展、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到位、群众自筹资金及投工投劳、财务收支等情况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向受益农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年度计划下达或实施方案批准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项目法人提出开工报告,按程序申报,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

单项投资100万以上的工程开工应经市水利(水务)局批准,并必须报省水利厅核准备案;单项投资50至100万元的工程开工,由市水利(水务)局批准;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开工由县级水利(水保、水务)局批准。

第四十三条  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二)工程建后管理主体已明确;

(三)工程已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项目年度计划,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初步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五)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等建设外部环境能够满足开工需要;

(六)监理、施工单位已经确定。

(七)主要材料设备已按有关要求确定。

第四十四条  单项投资在100万以上的工程,应按照有关规范、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严格根据有关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按照《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水政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五条  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要由具有一定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签订合同,明确其职责、任务、要求,并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规模较小的单村供水工程,要选择部分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巡回监理小组,进行流动监理。

第四十六条  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采取公开竞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第四十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所需钢材、管道、水泵、水表等主要材料、设备,符合《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水政发[2007]39号)有关规定的,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组织。同时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其余的以市或县为单位,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应由市或县级水利(水保、水务)局,参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供货方式及时间、产品的规格、价格及数量、质量、性能以及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供货合同。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好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督促供货厂家做好技术交底、现场指导和售后服务。

第五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要加强供水新产品、新设备和先进的水处理技术、节水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成本,促进节约用水。

第五十一条  农民投工投劳由县(市、区)政府或受益村所在乡镇政府协调,受益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组织。项目建设法人应定期召开由设计、监理、施工和农户代表等各方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关系、处理问题、商讨对策。

第八章  质量控制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或技术责任人控制、施工或供货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中要明确质量标准、责任及每个环节的质量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监理单位或技术责任人要细化质量控制条款,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控制各单元工程的质量,特别是对水源井、蓄水池、加压泵站、输配水管道质量等要进行跟踪控制。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全面推行质量管理,从组织制度、方案措施等多方面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要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认真执行初验、复验和终验的施工质量“三验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和技术责任人、建设单位等部门的质量检查。

第五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力量,选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分片负责,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责成责任单位加以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整改措施,监督责任单位执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五十七条  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执行,有关县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利(水务)局申请验收,市水利(水务)局组织发改委、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水利厅申请验收,省水利厅组织发改委、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验收结果存档备案。

第五十八条  县级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用水户代表。用水户代表主要职责是代表受益农户参加竣工验收,并协助有关单位督促做好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  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六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所有工程项目都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水费计收、大修折旧费提取、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六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与维护,严格按《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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