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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
关于报送水利部2008年至2012年五年立法规划项目的函(与农水相关部分)
办政法函〔2007〕520号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7/9/18    

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

你办《关于报送2008年至2012年五年立法规划项目的通知》收悉。根据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和水利立法“十一五”规划的安排,我部已经组织开展了《水土保持法(修订)》、《农田水利法》和《节水法》等3件法律以及《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太湖管理条例》、《三峡水库管理条例》、《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修订)》、《水资源论证管理条例》、《水资源保护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农村水电条例》、《水能资源管理条例》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条例》等17件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其中,《抗旱条例》和《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修改建议稿已按你办要求报你办。我部建议将上述3件法律和17件行政法规列入国务院2008年至2012年五年立法规划。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略)

二、农田水利法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多地少、水资源短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旱灾害频繁,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在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经过广大农民群众长期不懈的努力,全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大幅度增加,为粮食产量和农业生产不断迈上新台阶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并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推进节水灌溉作为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我国农田水利建设仍然存在若干问题,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一是农田水利设施不足、工程不配套、建设标准低、老化失修严重。我国现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相当一部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不完善,配套率低,欠账较多,对现有灌区全面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任务十分艰巨。二是近年来,全国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呈下滑趋势,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和农业税后,农田水利建设出现了建设滑坡、投入渠道欠缺、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缺位等现象。农田水利建设是兴国安邦的大事,而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法律。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田水利法》,实现农田水利建设的制度化、法制化,建立促进农田水利建设的长效机制,为推动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当前,全社会对农田水利设施薄弱、投入不足、老化失修严重等问题十分关注,对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要求十分强烈。中央连续3年下发的1号文件,都对农田水利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5部委《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05〕50号),从搞好规划、增加投入、改进组织方式、改革管理体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起到了较好的引导作用。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各级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了农田水利投入,调动了农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良好的社会氛围、近年来有关农田水利建设政策实施的成功经验,为制定《农田水利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二)《农田水利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职责,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领导。

2、建立稳定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扩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渠道。

3、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的规划编制、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制度。

4、建立“一事一议”、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建设管理等农田水利建设筹资筹劳制度和建设管理体制。

5、建立促进节水灌溉、节水型农业和节水型社会的法律制度。

6、建立促进形成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规范水管单位服务行为和用水行为。

7、明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各种管理主体、管理单位以及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三)立法进度及安排

回良玉副总理在2006年召开的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要求,要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的法律法规。据此,我部开始开展《农田水利法》的研究起草工作,计划用1~2年时间完成起草工作。

三、节水法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均,与土地、矿产和生产力布局不相适应。降雨年内年际变化大,造成一些地区旱灾频现、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污染严重,加剧了水资源短缺。“十五”期间,年均农田受旱面积达3.85亿亩,平均每年因旱减产粮食350亿公斤。全国660座城市有400余座供水不足,其中110座严重缺水,城市、工业缺水60亿立方米,影响工业产值2300亿元。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北方地区连续遭受严重旱灾,水资源短缺年甚一年。据预测,我国人口在2030年达到峰值16亿,届时人均占有水量只有1750立方米,缺水形势更加严峻。在充分考虑节水的情况下,届时用水总量为7000~8000亿立方米,而全国实际可利用量为8000~9000亿立方米,接近可利用水量上限,水资源进一步开发难度极大。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我国可能出现严重水危机。

我国水资源利用粗放,节水潜力巨大。2006年我国万元GDP用水量为273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144立方米,发达国家一般在50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约为60%,发达国家一般在80~85%以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45,而发达国家为0.7~0.8;农业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35%,发达国家达到了80%以上。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达20%。我国在污水处理回用、海水和雨水利用等方面也处于较低水平。

我国节水管理水平较低,节水机制不健全,节水工作急需加强。表现在:一是尚无有关全面节水的法律法规,节水工作缺乏法律保障;二是节水管理各自为战、条块分割;三是节水力度不够,节水工作在地区之间、城市之间、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四是节水技术研究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用水定额标准混乱;五是节水投入不足;六是水价机制不健全,节水经济手段不够;七是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薄弱。

节水工作受到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节水,要作为一项战略方针长期坚持。要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积极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就制定《节水法》提出建议、提案。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制定《节水法》列入需要办理和落实的全国人大代表议案。

《水法》从法律层面上实现了节水工作的制度创新,指明了我国节水工作的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制定《节水法》,对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而深远的作用。

(二)《节水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节水规划的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制度。

2、规定节水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产业指导目录、用水定额和计划的制定实施、节水论证和“三同时”制度、水平衡测试等。

3、规定农业节水、工业节水、服务业节水的产业政策、技术改造等。

4、规定财政税收优惠、节水技术开发推广、节水宣传教育等节水保障措施。

5、规定对节水的奖励政策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责任。

(三)立法进度及安排

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我部与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联合起草的《节约用水条例》,有关立法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条例的框架和基本制度已经形成。我部拟以《节约用水条例》的制定工作为基础,结合节水管理工作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践,开展《节水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四(略)

五、节约用水条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均,与土地、矿产和生产力布局不相适应。降雨年内年际变化大,造成一些地区旱灾频现、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水污染严重,加剧了水资源短缺。“十五”期间,年均农田受旱面积达3.85亿亩,平均每年因旱减产粮食350亿公斤。全国660座城市有400余座供水不足,其中110座严重缺水,城市、工业缺水60亿立方米,影响工业产值2300亿元。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北方地区连续遭受严重旱灾,水资源短缺年甚一年。据预测,我国人口在2030年达到峰值16亿,届时人均占有水量只有1750立方米,缺水形势更加严峻。在充分考虑节水的情况下,届时用水总量为7000~8000亿立方米,而全国实际可利用量为8000~9000亿立方米,接近可利用水量上限,水资源进一步开发难度极大。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我国可能出现严重水危机。

我国水资源利用粗放,节水潜力巨大。2006年我国万元GDP用水量为273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144立方米,发达国家一般在50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约为60%,发达国家一般在80~85%以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45,而发达国家为0.7~0.8;农业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35%,发达国家达到了80%以上。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达20%。我国在污水处理回用、海水和雨水利用等方面也处于较低水平。

我国节水管理水平较低,节水机制不健全,节水工作急需加强。表现在:一是尚无有关全面节水的法律法规,节水工作缺乏法律保障;二是节水管理各自为战、条块分割;三是节水力度不够,节水工作在地区之间、城市之间、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四是节水技术研究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用水定额标准混乱;五是节水投入不足;六是水价机制不健全,节水经济手段不够;七是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薄弱。

节水工作受到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节水,要作为一项战略方针长期坚持。要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积极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水法》对节水工作提出了目标和基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并分别对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等方面的节约用水做了一般规定。为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要求尽快制定《节约用水条例》。

国务院2005年、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均将《节约用水条例》列入。

(二)拟设立的制度和措施

1、进一步明确节水管理体制。理顺和明确节水管理体制,是制定条例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落实有关节水制度、做好节水工作的必要条件。

2、建立节约用水规划制度。明确节水规划的法律地位,节水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节水规划编制的主体和批准的权限。

3、建立健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确立总量和定额两套指标,实现节水管理制度同水量分配制度、用水计划制度、取水许可制度的衔接。

4、规定水价制度。建立充分体现我国水资源短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促进合理用水和有效用水。

5、明确节约用水的法律责任,规定对用水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浪费用水行为的举报和处罚的内容。

(三)立法进度及安排

2005年4月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我部与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联合起草《节约用水条例》。目前,法制办已经提出了条例第3次征求意见稿,我部于2006年6月13日将回复意见及修改建议稿返回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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