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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
关于完善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制度的意见
水农[2007]406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7/9/27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农村水利民主管理的实现途径,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改革中推行民主议事制度,收到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规范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加快农田水利新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的总体要求

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发展,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不加重农民负担为基本前提,以规划为依托,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支撑等措施,引导村民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改革中开展民主议事,逐步形成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的原则

(一)遵循政策、服从规划的原则。开展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把政府批准的规划作为民主议事的基础和前提,在政策和规划的统筹指导下,科学有序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

(二)村民急需、直接受益的原则。开展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要从影响生产发展、生活改善的事项入手,优先解决村民普遍关注、生产生活最急需、受益最直接的水利建设和管理问题。

(三)程序合规、决策民主的原则。开展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大家的事、大家议、大家定。

(四)因事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开展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原则上在村内进行。对于跨村的小型水利项目,要分村议事,联合上报,政府批准,统一实施。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其享有灌排设施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的范围内行使本意见规定的提案、表决、报批、实施、验收等民主议事权力。所议事项要统筹考虑建设、管理和改革问题,不仅要议定建设方案,而且还要明确工程运行管理方式和改革措施,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长效运行奠定基础。

三、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的范围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和需要村民参与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和改革事项,都要实行民主议事。议事的重点是:

(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方案。包括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资金来源、使用;工程施工队伍的确定、施工质量监督以及工程产权归属。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方案。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方式的确定、管理人员的聘用及职责;工程运行维护及水费计收办法;合同约定及监督措施。

(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革方案。包括工程承包、租赁、拍卖等改制方案;改制后工程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用水户协会等自我管理组织建立的方案。

(四)其他需要民主议定的事项。

四、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的程序

(一)提出议案。村民联户、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在符合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原则的前提下,均可提出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议案。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负责对所提议案进行梳理汇总,按有关规定筛选确定提交表决的议案。

建设项目议案在提交表决前应由水利技术服务部门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较小的建设项目也可请具有实践经验的水利技术人员现场拟定建设方案。建设方案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条件、村民承受能力等情况,以保证议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广泛讨论。提交表决的议案表决前应张榜公示,让村民充分了解议案的内容,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村民所提建议和意见对议案修改后,递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用水户协会会议表决。

(三)民主表决。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用水户协会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最终表决通过的议案需经村民或协会成员总数半数以上同意。

(四)报批备案。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用水户协会会议表决通过的议案,经村民、用水户协会会员签字后,由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五)组织实施。议案批复后,由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按批复方案组织实施。

(六)收尾工作。属于新建项目的,项目实施完成后,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应组织村民代表参与工程的验收、财务清算,并张榜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属于工程改制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尽快颁发工程使用权证明;属于工程管理方式变更的,应做好新旧衔接等相关工作,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五、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协调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引导村民积极健康地开展民主议事活动。同时,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培养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的广泛深入开展。

(二)落实奖补机制。要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补助经费等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的奖补机制,对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开展比较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和扶持。要将村民参与程度、议事规范程度、成功率以及工程效益等作为项目立项和确定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通过奖补机制的落实,推动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的开展。

(三)完善服务机制。小型农田水利民主议事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县、乡两级水利部门要提前介入,全过程参与,认真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发展规划、技术培训、施工技术指导等有关工作,协助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编制项目方案、管理奖补资金、制定管理制度,真正把好事办好,让村民满意。

(四)建立监督机制。各级水利部门要协助农民承担监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对农民筹资筹劳情况的监督。凡涉及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的规定,严禁扩大适用范围、改变议事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突破限额标准和不履行审核程序进行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要加强议事事项的实施监督,对不按批准的方案实施、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决议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情况要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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