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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发文
湖南省: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发改农〔2007〕523号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7/10/9    

各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局: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文件《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目标,落实规划任务和责任

“十一五”期间,我省规划解决75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重点解决好农民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严重污染水以及局部地区严重缺水的问题,优先解决血吸虫病疫区、水库移民、少数民族和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各地要按照《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总体要求和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修订或编制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县级规划要进一步落实到乡镇、村组和具体工程,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地要以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进一步加强领导,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等方式,逐级落实责任,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水质检测和监测以及水源保护等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规划》任务。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多方落实工程建设投资

要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机制,在争取中央投资和省配套投资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积极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加快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投入为基础、其它各方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

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整合力度,以批准的工程规划为依据,以县为基础,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在国家批准的规划人数及规定标准的范围内,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机制,切实解决资金分散和可能重复投资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

三、因地制宜确定技术路线,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要特别加强对水源的可靠性论证,因地制宜地选择工程类型和技术方案,确保方案技术适用、经济合理、便于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促进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长效解决。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严格执行“四制”管理。小微型工程要继续完善和推广规划建卡、社会公示、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户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标准。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商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着力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保证工程长效运行

要进一步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以政府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管理;以政府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由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管理,也可以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还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管理;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负责管理或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进行管理;对国家支持、农户自建的机井、水窖,由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实行受益户自主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要持续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逐步推行分质供水、超额加价等制度。

各地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工程建设用地、运行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

五、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快完善工程养护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尤其要注重为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工程提供维修、技术咨询等服务。编制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应急反应体系、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明确检测指标,量化监测频率,有效评价供水水质。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价格的调查核算以及水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积极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及广大用水户对水价制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经营管理者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

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同时,根据上述意见,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附后),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厅  财政厅  卫生厅

                                                                                   二○○七年八月十日


文档附件区
(1)、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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