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灌排中心 水利资讯 领导之声 政策法规 技术标准 规划方案 文件汇编 调查研究 学习园地 经验交流 科技推广
2025年5月2日 星期五    
       饮水安全 农村水电 专题荟萃 图片集锦 会议报道 典型交流 培训课件 专业视频 国际农水 专项工作 资料共享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已启用新站点,http://gpzx.mwr.cn/,当前站点将于2025年4月底关闭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已启用新站点,http://gpzx.mwr.cn/,当前站点将于2025年4月底关闭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法规 > 正文
“十一五”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点)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7/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试点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引导和推进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有序、健康发展,保障效益的发挥,根据《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水利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内容包括信息化建设试点灌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

信息基础设施由信息采集设施、信息化网络及数据中心构成。

业务应用系统由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灌区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信息化保障环境由信息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试点,其它灌区信息化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灌区信息化建设是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灌区信息化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应包含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年度实施方案中,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管理。年度实施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五条  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要按照水利部下发的《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试点)》及《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试点)》的要求编制。

第六条  《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试点)》在省级水利厅(局)组织审查前报水利部,由水利部委托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组织评估,编制单位按部评估意见修改后报省级水利厅(局)审查。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七条  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和灌区多渠道筹集。中央将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中适当给予扶持。信息化建设试点灌区年度中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中央投资总规模的15%。

第八条  中央与地方配套比例为:东部地区1:2,中部地区1:1,西部地区2:1。

第九条  试点灌区严格按照审批的信息化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试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实施方案》确定相关实施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设计方案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核准。

第十一条  灌区信息化建设方案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确保系统先进、可靠、实用性强,并具有良好地开放性和兼容性。

第十二条  试点灌区信息化建设应按相关规定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督和保障机制,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建设。

第十三条  承担试点灌区信息化建设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及培训服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五章  项目考核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水利厅(局)要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水利部将组织专家对试点灌区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并把试点灌区信息化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水利部将对信息化建设试点灌区实行动态管理,对配套资金不落实、任务完成较差、各项工作进展不力的灌区将取消试点灌区资格。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试点灌区应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编写年度灌区信息化建设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2底前由省级水利主管部门上报水利部。

第十七条  试点灌区信息化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水利厅(局)按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水利部将组织专家对已验收合格的试点灌区进行抽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要及时上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试点灌区完成建设任务后,要探索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加强人才培养与培训,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试点灌区年度建设内容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半年后,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信息化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起施行。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主办 电话:010-63204221 京ICP备0601348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