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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改委 财政厅 水利厅 卫生厅联合印发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苏发改农经发[2007]1604号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8/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全省农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重点解决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和血吸虫疫区等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经省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项目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市县自行解决。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央和省给予指导和资金补助,省以上资金补助的重点为贫困地区。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的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实行监察督查。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等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财政资金的筹措,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第五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要统筹规划,要与区域供水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防治并重,建管并重,避免重复建设和其他浪费。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安排范围在国家、省确定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实施规划内。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为实施乡镇以下供水管网、增压设施,以及近期难以与区域供水衔接地区兴建集中供水厂、打井等。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水项目按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以县为单元编制“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实施规划,按实施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省级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十条  设计文件的编制均需由具备乙级(含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或市政工程(给排水专业)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来完成,其编制单位的选择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来确定。凡是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设计文件经省级审核不合格,取消其编制单位参加下年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设计文件的资格。

第十一条  “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实施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域供水规划、镇村建设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实施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务)局组织市相关部门并邀请省有关单位进行审核,同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变更项目的实施范围、人口和类型。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依据实施规划及时编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水利(务)、财政、卫生、建设等部门初审。每年2月底前,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市水利(务)局联文上报下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水利厅审批。市发展改革委与水利(务)局应根据省批复的可研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并联文上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联合审批。

第十三条  每年5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水利(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水利厅申报下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将结合各地上年度计划任务和项目完成情况,并商省财政厅后联合编制全省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四条  报送文件材料包括:

1、关于上报下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议计划的请示;

2、关于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

3、项目初步设计(一式八份)、市级评审意见;

4、市县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和市、县上年度安排项目的配套资金下达文件;

5、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省以上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由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须按有关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范围、解决不安全人口、工程措施等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在控制投资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工程技术设计、材料选择、设备增加等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省以上财政补助按照苏政办发[2007]146号文执行,其他所需的配套资金由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市县财政也要相应作出安排。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未按时到位的市和县(区),项目将作调整,并取消下年度项目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地方应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省以上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工程建设材料费、机电设备费、施工费、安装费等,建设管理等其它费用不得在省以上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以外其它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要求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要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严格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限时纠正,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自然村,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测算、建后管理体制、措施等内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要在县级新闻媒体和报刊上进行公示,项目村应在村内公示。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法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各市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建设工程监督站)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工程质量的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成。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必须在市以上招标市场公开招标,并按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建设项目的主要机电设备、各类管材等须在水利部当年公布的供水产品信息年报中采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工后,县级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工程进度和基建财务报表。在项目实施中,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09—90)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办理决算批复,并委托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市级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申请省级验收,由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共同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通过省级验收的项目进行抽验。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细则》要求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及总结报告,由省级验收检查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采取扣减下年度计划、取消建设项目等处罚。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建后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护、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要积极进行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建立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供水单位要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进行水价核算,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对水费的收取和支出应定期向用水户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改委商水利厅、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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