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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贴息扶持节水灌溉发展的简要历程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郭慧滨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1/11/29    

为了推动节水灌溉技术的普及应用,缓解水资源紧缺矛盾,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从1985年开始,通过发放节水灌溉贴息贷款,推广喷微灌、管道输水灌溉和渠道防渗等节水灌溉新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节水灌溉贴息贷款发放的简要历程概述如下:

(1)1985年至1989年期间

1985年4月8日,财政部、水利电力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85)财农字第41号文件,联合印发了《关于颁发<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从1985年至1989年的5年内,安排2亿元专项贴息贷款,用于发展喷灌事业,财政部按月息4.2‰(年息5.04%)给予利息补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受水利部委托,原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前身为中国喷灌技术开发公司)参与了节水灌溉贴息贷款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并负责依据相关贷款项目计划、借款契约和结息单据等,对财政部核拨给水利部的贴息资金进行管理、审核与拨付。

通过5年的实施,中国农业银行累计发放贷款1.5亿元,用于喷、微灌工程建设和喷微灌农产品深加工,在全国兴建了1200多项喷微灌工程,发展喷微灌面积159万亩;中国工商银行累计发放贷款6365万元,用于引进喷灌设备生产线和对节水灌溉设备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利用贴息贷款引进的具有8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的喷灌薄壁焊接铝管、薄壁焊接钢管和喷头生产线,对于推动我国喷灌事业的普及应用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

(2)1990年至1995年期间

1990年4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水利部以农银发[1990]65号文印发了《关于继续发放节水灌溉贴息贷款的联合通知》,决定从1990年起至1994年5年安排节水灌溉贴息贷款3亿元(每年6000万元),其中2亿元贷款用于喷滴灌工程建设,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实际贷款额度和期限计算,并按贴息总额各负担一半,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规定2亿元贷款中,70%用于粮棉油作物喷滴灌工程建设,按月息9.45‰(年息11.34%)给予利息贴补,30%用于经济作物喷滴灌工程建设,按月息7.5‰(年息9%)给予利息贴补; 另1亿元贷款用于管道输水等其它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由水利部负担贷款贴息,贴息标准为按月息6‰(年息7.2%)计补,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水利部1990年7月30日印发的《节水灌溉贴息贷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受水利部委托,并依据《节水灌溉贴息贷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原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参与了节水灌溉贴息贷款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农业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核拨给水利部,会同水利部负担的贴息资金一并委托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负责管理,并依据不同贷款项目的贴息标准、借款契约、结息单据等进行年度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在5年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地对节水灌溉贴息贷款的需求量较大,中国农业银行在信贷资金安排方面给予倾斜,在1990年每年6000万元贴息贷款规模的基础上,先后三次增加节水灌溉贷款额度,1991年安排贷款1.6亿元、1992年和1993年每年安排贷款2.6亿元、1994年安排贷款4亿元,截止1994年底,中国农业银行5年累计发放节水灌溉贷款规模达11.4亿元,除3亿元贷款执行上述贴息标准外,其余贷款由水利部按月息4.2‰(年息5.04%)给予贴息,贴息期限2年。5年来利用节水灌溉贴息贷款,总计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185万亩

1995年10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水利部以农银发[1995]278号文印发了《关于继续发放节水灌溉贴息贷款的联合通知》,决定从1995年至1999年,中国农业银行继续安排节水灌溉贷款,财政部对此项贷款中的1亿元按月息6‰(年息7.2%)给予利息贴补,贴息期限3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由于1995年正值“八五”计划的最后一年,而《联合通知》的出台时间又比较晚,与此同时中国农业银行正在实施商业化的改革,相关政策性贷款业务陆续划转给新成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行管理,因此,该《联合通知》当年未能真正落实即告终止。

(3)1996年至2000年期间(即“九五”计划期间)

1996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定,“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贴息贷款,用于支持节水灌溉、节水型井灌区建设等工作,并明确提出“九五”期间要在全国分期分批建设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在北方选择具备开发地下水资源条件的地区支持群众打井,发展新的节水型井灌区。1996年9月16日,国务院以国办通[1996]12号文正式批复“九五”期间在全国建设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同意当年先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排15.5亿元贴息贷款用于发展节水灌溉和打井,今后每年视情况再适当增加;1996年9月19日,水利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九五”期间在全国建设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和建设节水型井灌区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安排贴息贷款扶持节水灌溉发展和节水型井灌区建设的有关政策,并落实了当年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排的15.5亿元节水、打井贷款规模;1997年3月14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发放节水灌溉与打井贴息贷款的通知》,决定“九五”期间国家安排贴息贷款用于支持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面上节水灌溉工程和节水型井灌区建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贷款计划的安排和下达,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按年息3%对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期限1年。

为了做好“九五”期间全国节水灌溉发展和节水型井灌区建设工作,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和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相关部门及聘请专家联合成立的节水打井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节水打井贴息贷款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考虑到“九五”期间全国节水灌溉和打井贷款规模大,项目数量多,财政贴息资金数额也较大等因素,为了调动地方财政部门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在贴息资金的管理上,财政部改变了以往通过水利部并委托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按项目进行审核与拨付贴息的管理模式,直接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省级财政,会同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贷款项目贴息进行审核与拨付。

以全国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和节水型井灌区建设为牵引,已节水灌溉和打井贴息贷款为引导,“九五”期间我国节水灌溉发展取得重大成效。据2001年全国节水灌溉经验交流会的有关资料,“九五”期间全国用于发展节水灌溉的资金约430亿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约130亿元,占30.2%,其余为贷款、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全国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1.15亿亩。

(4)2001年至今

自2001年以来,有关部门没有再出台新的节水灌溉贴息贷款相关政策文件,但中央财政每年都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贴息资金,用于各地自发利用各类信贷资金发展节水灌溉的利息补贴。为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2005年财政部、水利部联合以财农[2005]279号文印发了《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节水灌溉贷款贴息的对象及有关要求。在申报程序上,要求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节水灌溉贷款项目贴息申报计划报水利部和财政部,水利部和财政部经审核并根据年度贴息资金的预算规模,确定各申报省份贷款贴息资金的数额,并由财政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在下拨各承贷项目单位。

链接:财政部、水利部《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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