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推动灌区改革,检查并督促灌区对在财政专项核查以及历次稽查、审计、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今后一个时期大型灌区“两改一提高”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对已开工进行节水改造的大型灌区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法和范围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首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织灌区开展自查。在自查工作完成后,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自查情况,并结合财政部专项核查情况,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灌区进行重点抽查。在检查中应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检查分析方法,除“工程完成情况”内容外,其它检查内容的检查时间段为1998-2006年。
自查范围:列入《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十一五”规划报告》,并已开工进行节水改造的346处大型灌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
抽查范围:在财政专项核查、历次稽查、审计以及本次自查中发现问题多的省(区、市),以及存在严重问题的灌区。
二、检查主要内容
1、工程完成情况。核实自实施大型灌区节水改造以来到2007年底,灌区利用各类资金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分别按照总体规划和“十一五”规划核实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今后还需建设的内容和所需投资。
2、前期工作情况。灌区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发展实际;总体规划、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的一致性;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是否反映灌区建设急需;项目审查、批复等前期工作程序是否规范、合理、及时,相关文件是否齐全等。
3、建设管理情况。检查灌区是否建立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执行项目建设“四制”是否规范;工期、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工程建设记录、资料整理是否完整,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否完善,建设质量是否合格;验收是否及时、手续是否完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情况等。
4、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了解项目投资批复情况,投资计划下达情况,投资构成、到位及完成情况;资金下达是否及时,有无滞留、挪用、套取情况;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不到位原因等。
5、建后管护情况。检查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情况;工程设施确权划界及保护情况;建后管理运行、维修养护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效果等。
6、改革推进情况。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灌区管理体制改革整体情况;各灌区是否完成灌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编制批复情况。重点检查“两定”、“两费”的落实情况,农民用水户协会改革推进情况,水价改革及水费计收机制改革情况等。
7、效益体现情况。检查核实灌区灌溉保证率提高情况,新增灌溉面积、改善灌溉面积,工程设施完好率等;粮食生产能力提高情况;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情况,形成节水能力及节水量分配情况;促进灌区内农民增收情况,灌区生态环境改善情况,受益农民对灌区节水改造的评价等。
8、存在问题的整改。按照《关于对财政部大型灌区节水改造专项核查问题进行说明的通知》([2008]农水灌函字第7号)所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灌区核查问题清单,逐条说明,并注明该问题是否在以前稽查、审计、评估或检查中已发现,对存在问题是否制订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建立保障类似问题不再发生的长效机制等。
三、检查依据
1、《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报告》;
2、《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十一五”规划报告》;
3、灌区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以及经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厅(局)批复的灌区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
4、《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5、《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6、《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7、《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
8、《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
9、其它有关灌区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等。
四、工作安排
1、2008年3月31日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市)水利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组织灌区开展自查,完成自查报告,并对财政专项核查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后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2、2008年4月上中旬,根据各地自查情况,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五、检查要求
请各地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好所辖范围内灌区自查工作,按时上报自查报告。上报的自查报告要附灌区自查报告,对在财政核查中发现问题的灌区,要逐条核实已经发现的问题并说明情况,以及提出下一步的整改意见。自查报告以省级水利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文件上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电子稿发至ggc@mwr.gov.cn。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党 平 010-63202871
王 欢 010-63202872
附件:1、检查灌区名单
2、 大型灌区“两改一提高”工作自查报告提纲
3、大型灌区“两改一提高”工作自查报告提纲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