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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印发
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11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8/1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加快推进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根据《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对各市、县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年度考核。评价范围包括省按照功能区划划分的重点发展区12个市(惠州、江门、汕头、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和生态发展区3个市(韶关、河源、梅州)。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及方式

第三条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考核评价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由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考核评价实行以年度考核评为主,日常督导和检查相结合。年度考核评是指由省组织考评组对各市开展的年度工作进行全面和定量考核,并提出评价意见。日常督导和检查是指由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督导组对各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日常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形成各市日常工作考核意见,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省在每年底组织对各市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日常督导和检查由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视各市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拟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 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工作简报等手段,科学采集各市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数据,客观反映各市真实情况,提高考核评价工作效率。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前置评价、组织领导、前期工作、工程现场、资金管理、建后管理等六个方面(详见附表)。

前置评价是对农村饮水安全重点工作和考评重点提出的要求。此项考评不设置评分,考评中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考核评价为零分,以下各项不再进行评价。

组织领导是为考评各市(含辖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而设置的项目,重点对组织机构、部门分工、责任落实和开展工作的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价。

前期工作重点对各市所辖各县(市、区)开展前期工作和有关各项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进行定量考核。

工程现场是考察工程现场时,对工程建设管理、施工质量、建设标准等方面进行的定量考核。

资金管理重点对各市使用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情况和各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筹集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建后管理重点对各市、县在年度工程验收情况、建立长效运行机制、落实服务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定性考核。

第八条 考核评价实行100分制,分为优良、一般、较差三个等次:考核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的,评为优良等次;得60-84分的,评为一般等次;得59分以下的,评为较差等次。

第四章 奖 惩

第九条 各市的年度考评结果由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省委、省政府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市政府通报,并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条 各市的考评价结果将转换成“农村饮用水安全普及率”等指标,提供给省统计局和省委组织部参考。

第十一条 前置评价不符合要求的市,将通报省政府,从第二年起除防洪抢险和议案资金以外,停止安排其他水利专项资金,待整改完成后再继续安排。

第十二条 获优良等次的市,下一年度将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计划,并获增加其他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的奖励。

获一般等次的市,视下一年度全省建设计划情况统筹安排。

获较差等次的市,视下一年度全省建设计划情况统筹安排,并停止安排除防洪抢险、城乡防灾减灾和省人大议案资金以外的其他水利计划,待整改完成后再继续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可根据试行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文档附件区
(1)、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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