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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09/4/20    

各市、相关县(市、区)水利局、爱卫办、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29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1、由各市水利局组织对辖区内各县(市、区)2005年以来实施完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进行登记(见附件),并于2009年4月17日前报省水利厅(jswdh1015@sohu.com)、省爱卫办(jsawb@126.com),以便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卫生监测。

2、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爱卫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督察、评估和考核。各级疾控中心要按照《2009年江苏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的具体工作。

二、扎实有效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1、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使用前向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申请,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对2008年底前已完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要在2009年4月底前完成申请;对2009年新(改、扩)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立项后即提出申请。卫生学评价结果作为水质安全与否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受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卫生学评价申请。对于新(改、扩)建设计供水能力≥3000m3 /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由当地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处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疾病防制科提出申请,由其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全爱卫办发﹝2008﹞4号)及时组织卫生学评价,出具评价报告书,并报省爱卫办备案;对于设计供水能力<3000m3 /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和管网延伸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受理申请,进行水质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并报当地爱卫办备案,其中,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还应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

各地水利、卫生、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加强协作,及时完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工作。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文档附件区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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