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研究部署开展我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3个省级试点县和16个州(市)试点县按时、按质、按量推进改革,为稳步推进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探索积累经验,做好带头示范。接着周厅长还要作重要讲话,王副厅长将作会议总结,请一并贯彻落实,指导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参加这次会议的有:省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省级试点县分管水利的副县长、县水利(水务)局长;各州(市)水利(水务)局长;省水利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省水利水电设计院、水校、水科院负责人。会议安排了云县、弥渡县、砚山县、南华县4个试点县作交流发言,希望与会代表充分借鉴;会上还将对《云南省省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讨论稿)》以及各项统计调查-表格等进行讨论,希望同志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踊跃发表意见。开好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管理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水利部的关心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族人民艰苦奋斗、努力拼搏,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修建了200多万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广大农村农业生产综合能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全面改善,有力地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对进一步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999以来,我省从曲靖市师宗县开始,开展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分类实行产权转移、股份合作、出让经营权、承包经营、下放乡镇或用水户协会管理。至2008年,全省共完成30 %左右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工作。通过改革调动了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管理水利的积极性,拓宽了小型水利设施的投资渠道,形成了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一是盘活了资产存量,扩大了投入增量。曲靖市完成产权制度改革23.44万件,回收资金1326万元,民营资金投入农村小型水利391万元;玉溪市完成了24.15万件改革,回收资金1610万元,民营资金投入农村小型水利7678万元;二是激发了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了管理效能。如临沧市云县对县城河滩地实现拍卖,成功地摸索出一条“围河造地、以地生财、滚动发展”的成功路子,既减轻了国家财政压力,又提升了城市建设和河道治理的速度,也让投资者得到较好的收益,做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得利;元谋县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水土保持领域,扶持发展购买、开发“四荒”面积50亩以上的水土保持专业户,重点户203户,开发“四荒”9.26万亩,多年共投入治理资金5255.7万元;石林县由政府补助引导,万家欢集团老总杨树云个人出资,采取“公司+农户+基地”的经营模式,水利投入200多万元,公司投入数千万元,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3000余亩,建成万家欢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三是加强了水费计收,促进了节约用水。自2000年至2008年,全省农业价由0.04元/m3提高到0.06元/m3,水费收取率由37%上升到77% ;非农业价由0.15元/m3提高到0.45元/m3,水费收取率由46%上升到84% ,2008年全省水费收入达28628万元;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和水价改革相互促进,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的平掌大沟和碾子房沟,在1999年拍卖给个人经营管理后,水费由灌区群众自己商定,目前征收的水价为每亩37.5元/亩,除个别困难户免交外,水费收取率达到95%,极大的促进了农村节约用水;楚雄州牟定县新甸乡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竞争,引入正兴集团进行新甸乡集镇供水建设管理,正兴集团自筹102万元,贷款160万元,群众筹集30万元,仅用一年时间就建成了新甸乡集镇供水工程,使该乡8个村委会的78个村民小组、14个机关站所、14家企业,共1.43万人告别了饮水困难,公司水费收入从2002年的15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30万元;四是调动了群众参与,推动了民主管理。文山州文山县开化镇小石洞村抓住筹建优质石榴基地的机遇,创造性地将退耕还林资金集中起来,抵押贷款27万元,村民自筹2.5万元,县水务局带头给予物资补助,整合了扶贫、农业等部门共30.25万元的物资扶持,共筹集资金59.75万元,发动群众投工投劳4500多个工日,建成抽水站1座、调节池1件、蓄水池2件,铺设引水管道3.5千米。工程建成后,由本村民小组自行管理,制订管理制度,实行市场化运作,计量收费,彻底解决了400多人的生活生产用水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为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改革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2002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我省对以大中型水利工程为主的国有水管单位进行了管理体制改革,截止2008年12月31日,我省纳入水管体制改革的829个国有水管单位,通过改革整合为506个,全部完成了“两定”测算和分类定性工作,落实公益性管理人员基本支出5728万元,占应落实经费的95%;落实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8219万元,占应落实经费的86%;“两项经费”合计落实率为90%;妥善安置分流人员267人,落实了4482名水利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占应参保人数的87%,建立起符合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工作领先全国。水利部陈雷部长,省政府孔垂柱副省长多次对我省水管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批示,对我省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为加速推进我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使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力支持和 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2003年,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云政发〔2003〕137号);为克服制约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后的瓶颈——水利,2007年,省委省政府主持召开了我省历史上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水利建设动员大会,省委书记白恩培,省长秦光荣及省级五大班子、省军区领导等十个省级领导到会,充分表明省委省政府和全省各族人民对水利建设与发展的空前关注和重视,所有这些都极大地鼓舞了全省各族人民投身水利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士气。
但是,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从整体上看,还有70%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未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于大中型水利工程,与先进省市还存在一定差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数量庞大,覆盖面广,资产构成复杂,管理权责模糊,管理主体缺位,水管体制改革覆盖不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都得不到落实,优质资源大家抢,效益差的大家推,水事纠纷频发,造成 “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工程仍然普遍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人民兴修水利、大办水利的积极性,工程安全得不到保障,工程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造成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有限的水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阻碍了当前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今年以来,在水利部上报给国务院的几年来水管体制改革的文件中,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先后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在充分肯定上阶段水管体制改革成效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缺位,充分发挥各类水利工程经济社会效益,为深化水管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即在巩固改革成效的基础上,将工作重心由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改革向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转移,将改革延伸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领域,规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构建和谐新农村。可以说,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历史的选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
省政府审时度势,通过水利厅充分调查认真研究历时二年形成初稿,在数轮征求各州(市)、省级各部门及厅内各处室意见后,经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农办、省政府研究室等部门多方努力、反复多次开会研究、修改的基础上,于今年4月30日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此项工作,加强对各州市的综合指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稳步进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下发以来,云 县、弥渡县、砚山县、南华县积极行动,超前谋划,率先启动,云县和砚山县及时召开了动员布置大会,砚山县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县财政牵头的清产核资小组及由水务局牵头的调查摸底小组,厅党组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周厅长在大理召开的全省农村小型水利项目建设工作会等会议上作了部署,我也在6月12日召开的召开全省干支渠建设暨水利工程管理和改革工作会议上作了强调,省政府文件下达后,我厅当即将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为全厅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主要工作之一,8月20日,厅组织召开了由我主持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周厅长亲自到会并作重要讲话,会议明确提出了今年推进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一是认真学习领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精神。二是抓好试点工作,做到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三是贯彻落实好省级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决定建立省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国资委、金融办、扶贫办和省烟草专卖局参加,由省水利厅负责日常工作,按照各部门职责,充分利用省政府设立的这个平台,搞好协调和政策对接,以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在此基础上,我厅代省政府向各厅局征询了联席会议名单报请省政府审定发文;同时为组织、协调、指导水利系统改革工作,我厅成立了由周厅长任组长、2个厅领导任副组长、13个相关职能处室组成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管局,为搞好此项工作做好组织准备;并组织选定了16个州(市)试点县(其中含3个省级联系试点县),成立了省级联系试点县领导小组,并与今天召开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进行试点工作部署为开展全省改革找到切入点。
二、认真贯彻省政府87号文件精神,明确思路,把握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改革范围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进一步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县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理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逐步形成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三)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要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二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是要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要通过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四是要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五是要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要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四)改革的主要范围
一是灌溉面积在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m3/s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栏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二是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三是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农垦和华侨农场系统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参照云政发云政发〔2009〕87号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改革。
符合规格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水利工程要按云政发〔2009〕87号文件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五)明晰工程产权
一是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二是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三是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四是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可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五是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六)完善管理机制
1、转换运行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一是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二是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是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四是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五是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六是委托管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2、明确管理责任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章,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以烟草部门投资为主建设的烟水工程的所有者,要按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原定工程功能、基本烟田规划和减少烟叶种植面积。
(七)健全配套政策
1、保护支持改革主体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级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2、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及云南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按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3、切实管好回收资金
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市、区)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切实抓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由于我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涉及面广,数量较大,情况复杂,改革任务十分繁重,为确保改革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要切实按以下方法步骤抓好改革工作。
(一)时间阶段要求
按照省政府的安排,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试点阶段,2009年9月至12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和试点工作,全面摸清我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完成资产评估,确定工程产权,要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拟定改革方案;第二个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自2010年1月至2011年年底前全面实施改革,基本完成改革工作任务,第三个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2年1至6月底前对改革在进行评估验收,全面总结。对先期开展改革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完善,规范管理、查缺补漏,巩固提高,可提前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二)试点工作步骤
会前,我们通过州市推荐选定了3个省级联系试点县,分别为:临沧市云县、大理州弥渡县和文山州砚山县。会后将由我和王仕宗副厅长、李林副巡视员分别带队,由工管局、农水处和水政处到联系试点县指导工作,并从水校、水科院、设计院抽调了人员参加此项工作;与此同时,要求16个州(市)试点县(昆明市石林县、昭通市永善县、曲靖市师宗县、楚雄州南华县、玉溪市澄江县、红河州泸西县、文山州砚山县、普洱县景谷县、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大理州弥渡县、保山市腾冲县、德宏州陇川县、丽江市古城区、怒江州泸水县、迪庆州维西县、临沧市云县)与3个省级联系试点同期开展试点工作,先行进行改革。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真抓实干,讲求实效,制定的改革方案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紧紧依靠基层党、团、村社组织,充分依靠发动群众齐抓共管,搞好试点工作。具体步骤为: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09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各试点县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召开各种动员大会,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云政发〔2009〕87号文件和省厅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全面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试点县(市、区)要将审批后的改革方案报州(市)人民政府及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公开实施,签订合同(2009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各试点县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级有关部门监督下公正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各试点县要张榜公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相关情况,水利、财政、国资、土地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拍卖产权的有关规则并公开实施。同时,对采用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管理等形式进行改革的工程,要完善登记造册、审核批准、签订合同、发放证书等相关手续。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主持改革实施;国有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改革实施。所签合同,证照需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权证由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统一样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查缺补漏(2009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全面总结评估验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整改完善措施。各试点县要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资料、各种会议记录、产权证、合同书等资料认真进行清理,分类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各州(市)要对试点工作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及时进行检查评估,切实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完善好后续工作,并及时总结推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要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改革的质量。统计数据汇总后,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州(市)和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的同时,一要加强业务培训,我厅将于近期组织全省各级水利系统领导和业务骨干进行改革业务培训;为顺利推进改革,要求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水利管理及改革业务培训,做到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参与重要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二要按时统计,加强简报。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按时向州市水利(水务)局报送统计报表,由州市水利局审核汇总后报省水利厅工管局;同时,各地要加强简报报送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以简报形式报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方便各地取长补短相互促进,也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在全省范围内掀起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高潮
一要学习吃透《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文件精神。首先各级政府成立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其次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墙报、召开群众会等各种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营造好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工作深入人心,使我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在全省范围内掀起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高潮;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发布试点工作简报,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共同提高。
二要尽快协调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机构。农村小型水利改革工作,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是开展好这次水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关键。为此,各州(市)县(市、区)乡(镇)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的州(市)县(市、区)乡(镇)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要进一步明确改革的责任主体和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建立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个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
三要抓紧出台各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由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数量庞大,分布面广,构成复杂,情况千差万别,各州(市)县(市、区)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改革实施细则或办法,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各县(市、区)乡(镇)及工程的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四要努力保障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专项经费。级各级财政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州(市)县(市、区)财政严格按照云政发〔2009〕87号的有关规定,安排当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专项经费。试点县(市、区)要从2009年起优先安排。该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改革协议合同和工程产权证及经营许可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五要积极筹备召开省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及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动员大会。在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地要针对取得的成效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分析问题原因,研究解决对策,努力使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云南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方案,做好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和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的各项准备。
为大力推进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我省将实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与项目挂钩奖励的机制,对改革进展和成效好的,优先安排水利建设省级资金和项目;工作不积极,进展缓慢的,要调减计划安排。
同志们,由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较为繁杂,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按照已经明确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推进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链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公示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