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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水利厅联合印发
山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2010年3月11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和《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专项投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

(二)分级负责。采取自评、考评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县自评的基础上,按现行管理体制逐级对下进行考评。省级根据工作管理需要,对市县自评、考评情况安排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资金投入与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

(四)县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四个方面13项指标:

(一)项目组织(16分):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要求各级领导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工作方案详实,工作措施有效,贯彻落实有力;及时上报项目进展信息,在媒体有报道;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和相关工作。

(二)项目管理(34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要求设计方案(含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编制科学合理;按照“一事一议”等政策规范组织农民积极参与,筹资投劳落实好;按批复方案计划进度如期施工;项目竣工后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落实了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机制。

(三)资金管理(30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与整合,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

要求重点县县级承诺资金落实,市县及以下资金投入规模达到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规模的10%以上;县级资金整合计划全部落实,整合资金规模达到相应规模;实行了专帐管理和县级报帐制等,资金使用规范。

(四)实施效果(20分):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考查年新增供水能力、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改善灌溉面积、增加补灌面积、年新增节水能力等预期效益指标;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等预期效益指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厅、水利厅:负责对市级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对重点县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抽查;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市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县进行绩效考评,对项目县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项目县自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时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市级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第九条  绩效考评一年一次,每年3月20日前,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所在市重点县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考评报告上报财政厅、水利厅;3月30前,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组成考评组,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考评报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条  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对辖区内项目县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考评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一)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

第十三条  对绩效考评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水利厅、财政厅。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水利部门,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县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文档附件区
(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县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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