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巩固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供水规模小于3000吨/日的乡镇及以下公益性农村饮用水工程,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达标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达标考核资格。
第四条 申请达标考核的县(市、区)必须具备“三个落实”(落实职责、落实经费、落实管理制度)条件,且前一年度未因管理问题发生饮用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管理(30分)。包括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水质监测、宣传培训、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
(二)运行管理(40分)。包括日常管护、水质消毒、水质检测、水源保护、水费征收、管理制度等。
(三)资金管理(30分)。包括经费落实、财务管理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5月底前,申请达标考核的有关县(市、区)向各市水利局和财政局提交考核申请书(附件1)、所属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汇编成册)。
(二)每年7月底前,各市水利局和财政局根据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组织对辖区内申请达标考核的县(市、区)进行预评考核,根据考评结果,向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推荐达标县(市、区),并附考核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每年9月底前,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上报的材料,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进行复评考核。
第八条 考核采取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和评分表式见附件3。经复评考核,组织管理、运行管理、资金管理综合得分80分以上为达标。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确认、公示后由省水利厅公布。
第九条 经考核为达标的县(市、区),省级将安排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十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每年结合考核工作对全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若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达标县(市、区)资格。
第十一条 达标县(市、区)每年应根据考核内容对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达标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第一年需按前述要求重新申请达标考核。在达标期内,若发生第十条规定情况,需于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达标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