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环保局和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和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意见〉》(闽委〔2011〕43号)文件以及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针对目前各地普遍反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点多面广、项目小,单项投资规模不大,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特点,同时存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过长,手续过于繁琐,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等问题,为简化程序,加快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年基本解决、五年全面完成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任务,经商定,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环评工作
1、凡是省委、省政府(〔2011〕43号文件)核定的五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应尽量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当地环保部门可商水利部门,参照水利、发改等部门合并项目前期工作的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中应尽量利用已有工作成果、资料,加快环评进度,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项目环评文件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审批,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尽快予以审批。水利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关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财政审核工作
凡是省委、省政府(〔2011〕43号文件)核定的五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经当地财政、水利部门商定,需要开展财政审核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尽量简化程序,优先其他尽快予以审核,水利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投资量较小的,经当地财政部门认定,可取消财政审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