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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 发改委等10部委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来源:新华网
  崔清新 吕诺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2/7/1    

新华网北京2012年6月29日电(记者崔清新、吕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9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联组会议,专题询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10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他们关心的问题发表意见、提出询问。受国务院委托,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受吴邦国委员长委托,陈至立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高度重视、切实保障。6月27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28日上午,会议分组审议了这个报告。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国务院逐步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加强水源保护,推进供水工程建设,强化法规制度建设,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整体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水量供给不足、水源污染趋势加重、供水净化能力有限等问题日益凸显,形势仍然严峻。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强化水源地保护、严防水质污染、加快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完善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

为了让人民群众喝上达到卫生标准的水,我国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生活饮用水强制标准,将饮用水水质指标从原来的35项增加到106项,并要求不晚于今年全面实施。对此,任茂东委员问,政府有无确保这一目标实现的时间表?卫生部部长陈竺回答说,新标准实施5年来,我国城乡饮用水处于基本安全状态。但饮用水安全保障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多环节、多部门工作。我国保障饮用水安全仍存在城乡供水机制不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监测能力建设滞后及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多部门坚持不懈地做出更多、更大的努力。我国“十二五”期间将积极落实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的目标和任务,严格贯彻执行新标准,到2015年各省(区、市)的省会城市106项指标实行全覆盖,地市级城市实现42项常规指标和当地的重点指标全覆盖,县域实现42项常规指标全覆盖。

保证饮水安全,农村既是重点,也是最大的难点。国务院近期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要求5年内全部解决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张中伟委员就实现这一目标有哪些具体措施提问。水利部副部长李国英回答说,要实现规划目标需采取5方面措施: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落实各项责任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强化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工作;落实有关政策,确保工程的长期安全有效运行。

我国关于涉水方面的法律已经比较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2月修订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强化了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下一步国务院对加强饮用水安全方面法律实施的配套立法有什么总体考虑?针对陈斯喜委员的提问,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回答说,饮用水安全主要包括水量安全和水质安全。在保障水量安全方面,我国已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水量调度、用水顺序、用水分配以及控制高耗水产业作出了规定;在控制影响水质安全方面,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设立了专章进行保护。此外国务院还制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并且制订了城市供水条例。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控制人为因素对饮用水质量的影响,对保障饮用水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对于自然背景影响水质安全的问题,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研究。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包括制度建设滞后、执法不到位、法律规定不健全等问题。

王佐书、严以新、庄先、张兴凯、刘德培、吴晓灵、郝如玉等委员就水价改革、农业面源污染、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资金、地下水超采、饮用水安全保障科技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透明度、饮用水安全信息公开等问题提出询问,相关部委负责人一一作了认真回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周铁农、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严隽琪、桑国卫等出席会议。

链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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