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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实行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认证产品公告制度的通知
冀水农〔2013〕60号
  河北省水利厅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8/28    

各设区市水务(水利)局,省灌排供水技术服务总站:

为加强我省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产品质量监督力度,确保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公室《关于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2〕407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推进农业节水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2〕1592号)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07〕144号)精神,决定对进入我省的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认证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认证产品公告制度。

(二)拟申请公告的企业产品须通过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

(三)国家和地方下达我省水利部门实施的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纳入公告目录内的生产企业的产品。

二、认证产品公告办理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应向省水利厅提供认证产品公告的有关资料,省水利厅委托省灌排供水技术服务总站(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号1101室)具体承办认证产品公告事宜。

省灌排供水技术服务总站要为办理公告的生产企业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认真做好公告工作,制作公告目录。定期在河北水利网公示认证产品公告目录,供各地采购或招标时采信。

三、监督管理

(一)对认证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证后监督和信誉管理。省灌排供水技术服务总站要及时对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项目认证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通过认证公告却不按标准生产、在产品应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企业,将在公告目录中予以注销,降低该企业产品进入我省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市场的信誉。

(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擅自采用未纳入认证公告目录内产品的业主或项目法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后,省水利厅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进行公告确认;对采用不符合条件企业产品的责令业主或项目法人予以改正;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通知自201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水利厅              

2013年6月5日            

 

链接:关于河北省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认证产品公告办理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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