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质量监督力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长期良性运行、持续发挥效益,进一步落实好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农村饮水安全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闽水农水﹝2013﹞6号)精神,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要求,决定对进入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实行认证准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备案要求
凡进入我省农村饮水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必须首先取得水利产品认证证书,并到省水利厅办理认证准入备案,取得《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产品认证备案审核通过通知书》。
二、备案审核材料
(一)申请备案
省水利厅委托福建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开展备案收件及审核工作。申请产品认证备案的企业须自行以书面形式向福建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提交申请备案材料,申请备案材料包括:
(1)产品认证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依法取得水利行业认证机构颁发的水利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复核后退还)。
(3)自认证证书颁发日前三个月内,由认证机构委托抽检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复核后退还)。
(二)材料审核
福建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负责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申请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须在收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且无任何书面说明的,视为主动放弃认证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省水利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备案企业。
三、备案目录发布
福建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定期负责对核准备案的企业进行登记,编写《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产品认证备案目录》,并在福建水利信息网或福建农村水利信息网及时发布,供各地采购或招投标时采信。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应认证履行职责,严格做好产品的认证工作,定期到产品生产车间、产品应用工程现场检查产品 质量及使用情况,车间及工程现场抽检每年每个设区市都不少于一次。
2、对通过认证备案却不按标准生产、在产品应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企业,将注销备案,并取消该生产企业产品进入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市场。
3、对擅自采用没有通过水利行业产品及备案产品的业主或项目法人,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4、省水利厅将联合省监察(效能办)、质检等有关部门,定期并对获得认真备案的产品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市、县水利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饮水安全产品的检验和监督。对于运作不规范的认证机构,将依法追究责任。
备案联系人、电 话:
林晖 13600815700 0591-87568589
郑怡 13509369812 0591-87555407
E-mail:FJSKY2012@163.com
办公地址:福州市东水路83#(福建省水科院二层科管科)
附件:1、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产品认证备案申请表
2、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产品认证备案审核通过通知书
福建省水利厅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