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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3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指南
来源:四川省农村水利网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12/19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指南》的通知

川水函〔2013〕1973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市、区)水务局、财政局:

为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工作,加大省级支持力度,决定统筹部分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支持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按照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指南>的通知》(办财务〔2013〕215号)、《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1〕5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3〕338号)等文件精神,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2013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指南》(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发挥。

附件:四川省2013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指南

 

附件:

四川省2013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指南

为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和规范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制定本项目建设指南。

一、总体要求

各项目县(市、区)根据省级财政分配的资金额度,依据《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县级“五小水利”工程专题规划》等相关规划,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因地制宜”的原则,与其他用于农田水利资金统筹考虑,突出支持农田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与管理,重点用于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各项目县(市、区)要以“民办公助”方式组织项目实施,于2014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项目安排

按照《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相关规定,我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维修养护项目。

(一)建设项目

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决定集中资金,启动为期1年的省级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下简称“省级重点县”)。

1、资金用途。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作业费支出。县级可提取不超过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5%用于项目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测等其他费用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2、建设目标。项目区耕地灌溉率(有效灌溉面积与浇灌面积之和与耕地面积的比值)达到平原95%、丘陵85%、山区80%以上。

3、建设内容。各地要针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环节,按照区域重点、因地制宜开展“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其中,全域灌溉试点建设区域以小塘坝整治和小水渠配套改造为主;盆周山丘区以小塘坝整治,小泵站和小水渠建设为主;川西南地区以小水窖(池)新建、小泵站建设为主。适宜地区可开展太阳能光伏提灌站试点建设。

4、补助标准。省级重点县工程建设中央和省级补助标准如下:

(1)小水窖新建: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按不超过工程容积50m3计算,补助标准为70元/ m3,补助资金不超过3500元。

(2)小水池新建,可采取单户或联户建设,具体标准如下:

①单户建设。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按不超过工程容积100 m3计算,补助标准为70元/ m3,补助资金不超过7000元。

②联户建设。

新建容积在100 m3以上、200 m3(含)以下小水池的:100 m3以内按70元/ m3补助,100 m3以上按50元/ m3补助,总补助额度不超过12000元。

新建容积在200 m3以上、500 m3(含)以下小水池的:100 m3以内按70元/ m3补助,100 m3至200 m3(含)按50元/ m3补助,200 m3以上按30元/ m3补助,总补助额度不超过21000元。

(3)小塘坝、小堰闸、小泵站整治,以及小泵站新建等: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不超过工程总投资(不含群众投劳折资)的50%。

(4)渠系工程建设: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按新增有效灌溉面积和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补助,每亩不超过700元。

市县两级要积极筹措资金,用好土地出让收益计提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努力加大对省级重点县建设的投入。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奖补机制,因地制宜确定具体补助标准与补助重点。

5、项目区选择。项目区应选择在县域内山区、丘陵地区的旱山缺水村实施,项目村应纳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县级“五小水利”工程专题规划》等相关规划,要与新农村建设示范片、现代农业发展示范片、小农水重点县等项目区有机结合,但不得重复投入。

6、项目建设原则。以统一规划、尊重民意为前提,县级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择优选取项目村,坚持公示公开原则,以农民为主体,采取“民办公助”方式开展项目建设。一是先改后建原则。项目申报以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为先决条件,先改革产权制度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再开展项目建设。二是先建后补原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按照补助标准补助给受益农户、村组集体、农民用水户协会等。三是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建设要相对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重点解决旱山村和严重缺水村农业灌溉“无水可用”的问题,优先安排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四是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农业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二)维修养护项目

1、资金用途。用于小塘坝、小泵站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含输水设施)的维修养护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支出。

维修养护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建议由各县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2、维修养护内容。

塘坝工程:坝体养护、边坡整修、护坡翻修;溢洪道清理、表面裂缝、破损修补;放水设施金属件防腐、砌体整修及出水渠维修养护;其他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泵站工程:主机组、输变电设备、配电设备等维修养护;泵房及挡土墙、进出水池清淤、管道修补、出水渠等建筑物维修养护;其他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3、建设原则。一是先改后补。对已明确工程权属、落实管护制度、管护效果较好的工程,优先安排维修养护补助经费。未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的工程,不予补助。二是突出重点。按照“尊重民意、民办公助”的原则,优先支持费省效宏、受益面较大、示范作用突出的工程开展维修养护,确保建后的农田水利工程长效发挥作用。三是自愿申报。充分尊重工程受益管护主体意见,由工程管护主体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自下而上开展项目申报。积极引导在工程建后管护中作用突出的村集体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项目申报和实施。四是积极创新。各地要切实加大对工程管护投入,因地制宜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奖补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工程后管护经费筹措机制,切实做到工程“建管并重”,彻底扭转工程“有人用、没钱管”的局面。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自下而上进行,积极采取竞争立项、差额评分、择优比选等方式遴选项目,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组织、用水户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接项目建设和管理。

县级水务、财政部门以项目区为单元,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2);以县为单元,组织编制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及填写维修养护经费支出汇总表(提纲见附件3)。经县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市级水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县级水务、财政部门于2013年12月31日前联合将县级建设项目、维修养护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县级水务、财政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可行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审批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县上报的建设项目、维修养护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县级水务、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合规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批复并组织实施。其中建设项目批复前须报市级水务、财政部门审查通过。项目批复和实施情况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汇总后报水利部、财政部。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县级水务、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实施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实施。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二)积极探索和推行 “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民办公助建设管理机制,逐步扩大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村集体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规模,建立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发生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等重大变更的,应事先报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批准同意。其余变更报请市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准。各级水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四)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任务完成后,县级水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工程自验。市级水务、财政部门应在县级自验后,组织专家组对辖区内项目县(含扩权试点县、市)进行复验,并于2014年8月底前统一上报竣工验收资料。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五)深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与责任,建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六)各项目县水务、财政部门按中、省要求,分别于2014年3月底、6月底、8月中旬前将项目工程进展情况,报送所在市(州),由各市(州)统计汇总后分别报省财政厅农业处、省水利厅财务处和省农水局。

五、资金管理与投入

(一)资金投入

各地应切实加大建设项目和维修养护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引导农民群众筹资投劳。依托《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和整合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尽量安排在相邻或相近区域,实行整村整乡推进,做到集中连片、项目对接、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步伐。

(二)资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1〕56号)等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切实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要求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附件:1、xx县(市、区)2013年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xx县(市、区)2013年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文档附件区
(1)、四川省2013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指南(Word格式)
(2)、附件1:xx县(市、区)2013年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Word格式)
(3)、附件1附表
(4)、附件2:xx县(市、区)2013年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Word格式)
(5)、附件2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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