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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农村水利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14]1579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4/1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

第三条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连片推进、规模发展的原则安排实施。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项目审批(核准)、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深度。项目审批(核准)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办理,具体程序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部门确定。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等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中央投资申请。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区、市)切块下达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中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要认真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批准文件和下达资金规模开展,落实各项建设管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工程建设。地方建设资金由省级负总责。

中央安排的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投资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各地可在地方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投资,用于项目审查论证、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落实与使用、运行管护、示范培训、效益发挥情况等。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组织完成本地区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形成绩效考评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司。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考评报告情况,研究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监督,重点抽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落实与使用、效益发挥等情况。

绩效考评结果是下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及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组织。项目建设组织领导、示范带动效果情况等。

(二)项目管理。项目批准文件、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管护机制落实,以及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资金管理。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年度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四)实施效果。项目实施前后灌溉保障、生产条件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工程管护人员及经费落实情况等。

第十三条 项目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绩效考评指标表见附3-1)。

在项目绩效考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实,以及因资金使用管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审计、稽察等机关处理通报的,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各地的验收工作由省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支。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任务已全部完成并经过一年左右运行,建设规模、效益指标达到批准文件中的预定目标和有关规范要求。项目建成后能够正常使用和发挥应有效益,项目区灌溉水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明显提高,促进农民增收,为当地及邻近地区节水灌溉健康发展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项目建设投资按计划完成,各级地方投资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管理和使用经审计部门审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制定了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的水价政策和水费计收办法,初步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工程管护机制。

(四)项目建设管理资料齐全,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文件及地方投资落实方案,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技术文件及合同,各年度工程绩效考评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意见,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总结,田间灌溉用水观测和主要作物产量、效益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方面的有关文档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经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同意后提出申请,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主要步骤:

(一)听取项目法人情况汇报,审查提交的验收材料。

(二)实地考察项目区工程建设及运行管护情况。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项目区部分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工程类型、任务完成、施工和设备质量、运行管护及效益发挥等情况,同时听取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三)验收委员会委员按照规定的赋分标准(附3—2)对项目进行赋分,填写《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专家评分表》(附3—3)。在综合各委员评分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验收组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验收委员会经充分讨论后,填写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证书(附3—4),并附验收委员会主任及全体委员签名。验收委员中有不同保留意见的,应在验收报告中反映和记录。

(五)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委员会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后及时进行复验。省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进行整改,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十九条 省级水利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5)通过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五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进一步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运行管护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运行管护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探索有效的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护主体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工程运行管护的各项内容和责任,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切实搞好工程的运行和管护。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管护主体要根据项目示范与推广的需要,切实承担并做好必要的田间节水、增产、增效观测记录,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作物灌溉制度的试验和研究工作,积累第一手资料和数据,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

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


文档附件区
(1)、《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附件(Word格式)
(2)、《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附件(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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