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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部网站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办资管[2020]76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20/4/29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附件1),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20]9号),现予以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强调要加强统计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扎实的统计保障。依法实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用水统计管理,是落实国家统计制度创新要求、完善水利统计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科学决策,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实施的重要性,全面落实用水统计管理要求,做好用水统计管理工作,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坚实保障。

二、准确把握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的任务要求

(一)抓好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建设。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按照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的原则,抓紧建立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名录库的复核及确认,于2020年6月20日前将名录库上报水利部。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名录库日常管理,确保取用水基本单位信息真实、全面和准确。

(二)做好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按照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采用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按季度或年度进行填报。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计划于2020年6月30日前正式部署使用,今后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原则上一律通过该系统填报。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第二季度基层定报表填报工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各类用水统计调查表填报工作。涉及保密等要求的,严格按保密管理规定填报。

(三)加强用水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的取用水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对波动幅度较大的统计数据,应及时核实,查明原因,并附相应的文字说明。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用水统计,按时上报区域综合年报表。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用水数据的汇总、审核、核算、验收和报送工作,及时填报省级行政区取用水综合表。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水利部的统一安排,做好流域取用水数据的汇总、审核和验收工作。

三、切实加强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的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体系,落实统计责任。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用水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确保统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保证用水统计调查工作所需经费。要加强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用水统计调查标准和方法,熟悉相关指标的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提高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要规范设置用水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有关单位要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保证上报进度、审核数据质量,做到随报随审、监管到位,对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核实和修正。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用水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在通过直报管理系统上报取用水综合表时,应同时将纸质版盖章后报送我部。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办规计[2019]204号)有关要求,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用水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用水统计职能和任务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负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统计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对用水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为加强工作联系,我部将利用微信、水利蓝信等建立用水统计工作交流平台,请各有关单位加强沟通联络,及时分享经验,充分交流问题,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名用水统计管理工作联络员,于4月2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报送部水资源管理司。

联 系 人:水资源管理司 马超

联系电话:010-63202307,13810121396

电子邮箱:machao@mwr.gov.cn

附件:1.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

      2.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方案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3日                      

 

链接:《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解读 


文档附件区
(1)、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_Word格式
(2)、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方案(Word格式)
(3)、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_Pdf格式
(4)、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方案(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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