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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20/11/11    

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灌区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属相关单位,各市、县(区)水务局,宁西公司:

经水利厅会议研究,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灌区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工作在执行中深化细化,并及时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人:水利厅农水处 徐涛

联系电话:0951-5552294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灌区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10月9日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大中型灌排泵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办农水〔2019〕125号)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运管〔2019〕53号)等要求,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泵站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大中型泵站工程开展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大型泵站工程为装机功率大于10000kW或设计流量大于50m3/s的泵站工程;中型泵站为装机功率大于1000kW、小于10000kW或设计流量大于10m3/s、小于50m3/s的泵站工程。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着力构建科学高效的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泵站工程管理现代化进程,不断提升泵站工程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建成“设施完好、工程安全、运行节能、调度科学、站区优美、管理高效”的现代化泵站工程,以保障泵站工程安全、高效、经济运行和持续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基本原则] 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有序推进:

(1)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创建应由各级地方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发改等部门协作推进。

(2)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泵站工程管理单位是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创建的责任主体,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管,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管理实效。

(3)全面规划、稳步推进。各级地方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开展试点示范,总结经验,稳步推进本地泵站工程开展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创建工作。

(4)统一标准、分级实施。自治区水利厅制定全区统一的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相关标准和考核标准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施原则]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应坚持以下原则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1)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与泵站工程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泵站工程组织、安全、运行、经济等方面的全流程管理,健全过程管控、绩效考核、应急处置、问责追责等机制。

(2)落实管理责任。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应明确各单位(部门)及各岗位的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责任清单,补齐管理短板,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网格。

(3)依规依章管理。科学制定制度和标准,增强全体职工依规依章办事意识,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及时、有力、有效。

(4)注重管理实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细化各项管理措施,抓早、抓小、抓苗头,把影响泵站工程组织、安全、运行、经济管理的各种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取得管理实效。

(5)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制度和标准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规范检查行为,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严重问题启动问责追责机制。

第六条[管理内容] 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应从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经济管理等四个方面扎实开展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泵站工程管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管理泵站工程或以管理泵站工程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堤防、水闸、灌区等其他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应与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同步创建、同步考核。

第二章 管理与监管责任

第七条[主体责任]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是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强化主体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创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制定管理手册和管理责任清单,明确单位(部门)及岗位的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实现泵站工程组织、安全、运行、经济等方面的全过程管控。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达标后要长期坚持和持续改进,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监管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本级所管辖泵站工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管。有序组织和指导大中型泵站工程开展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创建工作;及时组织对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相应考核。完善监管制度,制定监管手册和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主体、内容、范围、措施、依据和程序,规范监管行为,按照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章 具体管理内容

第一节 组织管理

第九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泵站工程职能和批复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或机构编制调整意见,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划分职能职责,落实管理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工作,进行竞争上岗。积极协调财政、水利等部门全额落实核定的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财政补助经费。结合泵站工程实际,合理确定管理职责范围,确保职责界限清晰,不遗漏、不重叠。推行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和物业化管理等多种形式,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泵站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制度建设及执行]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泵站工程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组织、安全、运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体系,理清事项—岗位—人员对应关系,明确岗位责任主体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做到事项不遗漏不交叉,事项有岗位,岗位有人员,岗位有制度,操作有规程。做好具体督促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制度执行有力。

第十一条[人才队伍建设]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进一步优化管理人员结构,不断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制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实行培训上岗,特种岗位持证上岗。职工年培训时间达到90学时以上,确保泵站工程管理人员素质满足岗位管理需求。

第十二条[基层用水组织建设与监管] 灌溉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落实对基层用水组织的监管责任,加强指导,定期举办培训和召开例会及年度总结会等,经常性听取基层用水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基层用水组织的作用。

第十三条[精神文明及宣传教育]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重视党的组织建设,党的各项工作依规正常开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干部职工廉洁奉公。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职工文明素质好,敬业爱岗。水文化建设有序推进,具有地方特色。工青妇组织健全,各项工作有计划开展。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有人管理和服务。加强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保护和安全知识等宣传教育。

第二节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建立工程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及登记建档、安全风险管控等制度,建立事故应急报告和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要求开展工程安全巡查,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危险源(含险工险段)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实施有效管控,有关记录及资料齐全。按照《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 316)的规定开展泵站工程安全鉴定,在工程安全隐患消除前,应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杜绝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遏制一般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防汛抗旱和应急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和应急管理责任制,明确机构及岗位职责,落实防汛抗旱抢险和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工程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防汛抗旱、重要险工抢险、事故处理等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和应急救援器材、物料储备和人员配备应满足应急抢险等需求;定期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管理范围及安全标志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并设置界桩界碑,在重要工程设施、危险区域(含险工险段)等部位设置醒目的禁止事项告示牌、安全警示标志和水法、规章、制度等宣传标语、标牌等。依法依规对工程进行管理和巡查,对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其它活动依法进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十七条[安全设施及环境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确保安全设施设备齐备、完好,定期进行检查、检修、试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特种设备、计量装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检定。建设整洁优美的办公区、站区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开展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制定并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安全生产投入满足泵站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工程运行操作、巡视检查、观测和维修检修等作业安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绩效评价符合有关规定,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节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调度及控制运用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泵站工程运行调度及控制运用制度,涉及防汛工作的有关内容应按规定报批或报备。严格执行运行调度指令及控制运用制度,调度运用规范,实现设备操作及运行自动化,确保安全、高效、经济运行。

第二十条[设备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泵站工程设备管理制度,管理责任明晰且落实到位。所有设备建档挂卡,记录责任人、设备评定等级、评定日期等情况;设备标志、标牌齐全,检查保养全面,技术状态良好,无漏油、漏水、漏气等现象,表面清洁且无锈蚀、破损等。按《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 30948)的要求对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泵站工程建筑物管理制度,管理责任明晰且落实到位。建筑物应完整无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主要建筑物无明显的不均匀沉陷;主泵房建筑物无严重裂缝、严重变形、剥落、露筋、渗漏等现象;进出水流道、压力箱涵、压力管道等建筑物无断裂、严重变形、剥落、露筋、渗漏等现象;进出水池等无严重冲刷、淤积,护坡、挡土墙无坍塌(倒塌)、破损、严重变形,砌体完好;必要的建筑物观测设施齐全、规范。按建筑物设计标准运用,当确需超标准运用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并有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运行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泵站安全操作规程》《泵站运行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运行人员组织结构图、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泵站平立剖面图、电气主接线图、油气水系统图、主要技术指标表和主要设备规格、检修情况表等齐全,并在适宜位置明示主要制度、规程和技术图表。按《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 30948)等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做好泵站运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操作票、工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缺陷管理制),设备检查、操作和运行巡视记录齐全、规范。每年应对泵站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二十三条[工程检查、观测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泵站工程检查、观测制度,按规定开展工程观测和经常性巡查、检查;每年汛期或灌溉供水期前、后,对泵站工程各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和观测;当泵站工程遭受特大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及时进行特别(专项)检查。检查和观测内容应全面,记录真实、详细和符合有关规定。观测工作应系统、连续并有分析成果,观测设施及仪器仪表的检查、保养、校验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维修检修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泵站工程维修检修制度,及时、全面编报工程维修检修计划,按批复预算落实检修维修经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修维修项目,严格控制项目经费,项目调整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及时上报维修检修项目完成进度;维修检修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维修检修及验收资料及时归档。逐步实现设备状态检修。按《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 30948)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建筑物、设备进行评级。

第二十五条[泵房及周边环境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泵房及周边环境管理。泵房内整洁卫生,地面无积水、房顶及墙壁无漏雨,门窗完整、明亮,金属构件无锈蚀;工具、物件等摆放整齐;消防设施齐全;照明灯具齐全,完好;泵房周边场地清洁、整齐,无杂草、杂物;进出水池水面无漂浮物。

第二十六条[技术经济指标考核]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泵站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建筑物完好率、设备完好率、泵站效率、能源单耗、供排水成本、供排水量、安全运行率、财务收支平衡率等八项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自治区有关规程规范或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进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依据泵站工程管理需求,制定管理现代化发展相关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开展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和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改善管理手段,增加管理科技含量,做到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可靠、设备管理完好,利用率高,不断提升泵站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流域规划、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改造)工程;泵站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主要技术指标要与实际运行情况相符;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及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第二十九条[技术档案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泵站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分析、总结、上报、归档有关运行、检查观测、维修检修、工程改造等技术文件及资料。技术文件及资料、工程大事记等技术档案应齐全、清晰、规范,保管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文件和资料以纸质件及磁介质、光介质的形式存档,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

第四节 经济管理

第三十条[财务和资产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人员经费、运行电费和维修养护费等经费落实且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职工待遇管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现行政策及时足额兑现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供水成本核定] 灌溉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科学核定年度供水成本,配合主管部门和财政、发改等部门做好水价调整工作。完善灌溉水费计取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收取水费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

第三十三条[基层用水组织费用监督] 灌溉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监督基层用水组织按规定标准收取水费、计提管理及田间工程维修养护等经费;指导田间工程维修养护等经费支出,协调相关补助经费。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源利用]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在确保防洪、运行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源,充分发挥综合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 健全管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制度和标准形成机制]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并经过相应的组织程序讨论或表决通过后印发执行,形成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标准。

第三十六条[日常督促检查机制]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制度和标准执行过程的日常督促检查机制,督促管理人员在各项管理工作中规范执行制度和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发现制度和标准缺陷及时完善。

第三十七条[全过程追溯机制]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管理制度和标准的规定,加强工程检查观测和设备检查、操作、运行巡视、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环节的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和可追溯机制,实现泵站工程安全运行全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管理绩效考核机制]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绩效考核分配体系,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并重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分配的杠杆作用,激发全体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第三十九条[应急处置机制]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工程运行、安全生产、水事件处理等领域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定期修订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和预案演练。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第四十条[信息公开机制]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科学的信息发布机制,明确信息发布时机、方式、内容,积极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敏感和负面信息叠加,影响稳定。

第四十一条[问责追责机制]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问责追责办法,强化巡查督查,聚焦泵站工程管理制度和标准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失责失察等问题,采取约谈问责、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落实。

第四十二条[持续改进机制]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自检结果以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出的考核结论等,客观分析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过程管控措施,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四十三条[考核标准] 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见附件)对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状况进行自检或考核赋分。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经泵站工程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为800分以上的,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合格泵站工程;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为850分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80%的,为自治区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达标泵站工程(以下简称“自治区级达标工程”),其中考核结果达到《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运管〔2019〕53号)有关申报水利部考核验收标准及应具备条件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考核验收。

第四十四条[考核分类] 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考核分为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两个阶段。考核分为创建验收考核、自治区级达标考核和自治区级达标复核等三类。自治区直管泵站工程创建验收考核可与自治区级达标考核合并进行。

第四十五条[考核工作程序] 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程序、内容及要求等按《考核标准》的规定执行。按照《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完成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应的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考核结果及整改意见建议反馈给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同时督促泵站工程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考核结果达到自治区级达标考核标准的大中型泵站工程,应积极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级达标考核。

第四十六条[申报条件] 申报自治区级达标考核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泵站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体制符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要求配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工程按要求通过竣工验收或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包括新建工程、更新改造工程等);

(3)按《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 316)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二类及以上标准或完成了更新改造;

(4)泵站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

(5)近三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七条[自治区级达标考核申报] 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自治区级达标申报工作。对自检或县(市、区)考核结果符合自治区级达标考核标准的组织初验;对初验符合自治区级达标考核标准的,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级达标考核。

自治区直管泵站工程自检结果符合自治区级达标考核标准的,直接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级达标考核。

第四十八条[自治区级达标考核] 自治区级达标考核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可派人参加。采取现场抽查及查阅佐证资料等方式,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自治区级达标复核]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自治区级达标工程组织一次复核。采取现场抽查及查阅佐证资料和核实问题整改情况等方式,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并提出复核意见。

对复核结果,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结果达不到自治区级达标考核标准的,取消自治区级达标工程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十条[自治区级达标资格取消] 自治区级达标工程,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资格取消情形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自治区级达标工程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未开展年度自检工作;

(2)考核发现的重大问题未按期整改;

(3)工程安全鉴定综合安全类别为三类及以下或泵站工程主要建筑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

(4)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5)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五十一条[组织保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组织本地大中型泵站工程按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完成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创建任务。大中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本办法和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创建实施方案,制定或修改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扎实推进本单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经费保障] 各地要加强部门协调,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开展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自治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分配时,将充分考虑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开展情况及实际绩效。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将泵站工程管理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及公益性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隶属关系纳入同级公共财政预算。安全类别为三类、四类的泵站或工程老化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建设未达到设计标准的,要加大投入尽快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第五十三条[管理改革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专业化、物业化管理的思路,不断深化管理改革,大力推行事企分开、工程管养分离、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积极培育发展工程养护维修、物业管理等市场主体,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物业管理。引导和鼓励具有较强专业力量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维修养护等企业和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参与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十四条[培训与指导保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对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考核标准以及实施方案编制等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五条[坚持稳步推进] 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泵站工程管理现状,明确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分阶段实施计划和主要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按照典型示范、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对管理水平较高、基础条件较好的泵站工程可先行先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第五十六条[监督考核保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及《考核标准》的要求,开展创建验收考核、自治区级达标考核、自治区级达标复核等工作,规范泵站工程管理,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自治区及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没有整改到位的,要给予严肃问责追责,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十七条[其他保障] 对通过自治区级达标考核的泵站工程,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达标工程”证书和牌匾;地市、县级所管辖大中型泵站工程创建验收考核通过后,由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和牌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推进效果明显的泵站工程,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应给予倾斜支持;在对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时,应作为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链接:《宁夏大中型灌区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和《宁夏大中型泵站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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