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4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权责清单调整事项的通知》(豫水政〔2020〕14号),为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能,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农田水利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5.《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
二、实施范围权限
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监管权限,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占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灌区(灌段)或者跨设区的市的补偿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监管;占用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灌区(灌段)或者跨该市县级行政区域的补偿项目,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监管;其他补偿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监管。
三、条件要求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量符合本行政区域和取水口所在流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2.占用(或影响)灌排工程设施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协议同意建设项目占用或跨(穿)越灌排工程设施;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项目法人愿意作出建设项目不涉及、不影响第三者利益的承诺。
3.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及河南省有关定额指标。
4.项目业主能够主动积极地按照承诺事项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四、申请材料目录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承诺书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专家组咨询意见
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技术审查。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由土地所属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专家组咨询意见,专家组对签署的咨询意见负责。
(二)企业申报。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拿地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承诺申请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四)许可决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决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完成后,并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送达。
(六)工程验收。补偿工程完成后,土地所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人组织联合验收,验收组中应至少有一名省级专家;若涉及影响第三方,应邀请第三方参与。验收后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七)事中事后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适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重点围绕承诺、开工、建设、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督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承诺标准和要求施工建设。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将该情况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将登载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障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增加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并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实施告知承诺政策解读和指导服务。
附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承诺书(参考样式)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