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推动小水电站全面落实生态流量,促进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水电〔2020〕204号)和《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1〕382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主要内容
(一)生态流量确定情况。重点评估按规定需泄放生态流量的电站生态流量确定的依据、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是否满足环境敏感区生态功能需求;电站上游来水或下游生活、生产、生态(以下简称“三生”)用水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重新按程序确定生态流量。
(二)生态流量泄放情况。重点评估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是否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是否建立泄放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制度,落实责任人,并纳入电站日常运行管理和统一维护;是否按要求进行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公示以及泄放是否达标;按要求足额下泄后厂坝间河段脱水仍存在的,是否因地制宜实施生态修复辅助工程措施等。
(三)生态流量监测情况。重点评估生态流量监测(监视)选型安装是否能够真实反映泄放情况;生态流量泄放图片、视频或监测数据是否按要求存储和报送;监测(监视)设备运行维护是否到位等。
二、评估工作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管的原则,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管辖范围内小水电站参照《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评估表》(见附件1)全面开展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自评估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审核管辖范围内小水电站自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根据电站自评估结论组织开展好抽查评估。
三、评估结果应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自评估结果及抽查评估情况,提出具体电站取水许可审批监管和生态调度运行要求,督促指导电站优化调度运行方式,规范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监控;分级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重点监管名录,健全分级监管体系,逐站落实地方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电站业主主体责任,明确监管职责,并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四、评估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生态流量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充分发挥监管平台作用,定期随机开展线上抽查,不定期开展实地督查,切实加强本地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围和考核内容,推进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22年12月底前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评估及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报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
联系人:韩祯 联系电话:010-63202025/15901531386
电子邮箱:lsxsdgl@163.com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