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建成的示范项目对全国节水灌溉发展起到示范、指导和推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相关技术标准及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由示范项目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第二阶段为项目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完成,或者委托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条 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支。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四条 验收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项目下达计划。
(2)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3)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若项目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有变更,应提供相应的变更、修改审批文件。
(4)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节水灌溉相关技术标准。
(6)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及其它文件资料。
第三章 项目验收条件
第五条 项目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效益指标达到《实施方案》中预定的目标。
(2)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经审计部门审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工程管护新机制。
(4)项目建设管理资料齐全,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项目验收资料
第六条 项目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及地方建设资金、农民投劳筹资方案,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调整、修改后经原审批单位审批意见)等。
(2)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技术文件及合同。
(3)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及质量评定报告。
(4)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计机关审计意见。
(6)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7)田间灌溉用水观测报告;主要作物产量、效益调查分析报告。
(8)有关项目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方面的文档资料。
第五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工程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经一年左右的运行后,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委托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步骤:
(1)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情况汇报,审查提交的验收材料。
(2)实地考察项目区工程建设及运行管护情况,听取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3)验收委员会委员按《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评分说明》(附件1)的赋分标准对项目进行赋分,并填写《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专家评分表》(附件2)。在综合各委员评分表的基础上,确定验收组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分“优良”、“合格”及“不合格”。总分8.0分以上为“优良项目”,6.0-7.9分为“合格项目”,6.0分以下为“不合格项目”。
(4)验收委员会经充分讨论后,填写验收证书(附件3),并附验收委员会主任及全体成员签名(附件4)。对验收成员中有保留意见的应在验收报告中记录。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提出的意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5)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委员会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后及时进行复验;对复验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要及时上报水利部。
第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项目验收总结报告(验收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5)上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十一条 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适时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司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