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验收工作,使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颁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
(一)省级以上资金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标准和时间建成,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市、区)水利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否则不能交付使用。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应先申请工程投入试运行,竣工验收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验收依据和方法
(一)国家出台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 的政策性文件。
(二)《福建省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暂行)》、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批准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等技术文件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文件。
(三)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采取建设单位自验、县级验收、省、市级抽验的方式。工程验收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工程、群众测评等方法进行。
三、县级验收
(一)建设单位(以下达投资计划为准,一般以乡镇为单元)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负责。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或质检)、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及时组织自验, 合格后,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并申请验收。
(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尽快会同发改、卫生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对列入省级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的工程逐项进行验收。对有饮水安全工程任务的乡、镇进行全面验收,特别是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提交报告验收情况,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备案。
(三)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
1、验收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建设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资金执行情况,包括国家补助资金、市配套资金和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乡村群众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及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验收准备材料附件1)。
2、评分标准(附件2)。评分采用百分制,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验收步骤
1、听取汇报。由建设单位汇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体情况。集中供水工程要有工程建设总体报告、竣工报告;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报告;管理单位的管理办法、试运行报告。对抽验的小型工程要有综合报告。
2、审阅文件。审查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报表、工程图表等有关资料。
3、现场验收。对工程类型、完成效果、工程质量、运行管护、效益发挥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4、群众测评。重点是对工程质量、水质、水量、水价、管理、服务等是否满意进行测评。
5、通过验收。验收委员会根据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评分,提出验收意见。
四、省、市级抽验
(一)省级根据各地年度实施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验。省级抽验由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市有关部门进行。按工程形式、工程投资等从各地上报的工程项目中随机抽出验收的工程项目。对新建的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要全部进行抽验。
(二)省、市级抽验除对工程进行验收外,还将对解决人口数量进行抽样核实。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
(三)省、市级抽验内容根据县验收情况,视工程规模、投资大小而定。
本验收办法由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