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各流域机构:
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水农[2011]692号)要求,经研究,水利部、财政部于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月20日组织开展第一批重点县总体验收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此次主要抽查建设任务较重的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检查组随机抽取3个项目县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二、抽查内容
(一)省级检查内容
1、第一批重点县验收情况:重点县验收进展情况、三年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县各年度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历次稽查、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2、重点县建设管理情况: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批复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的情况;重点县遴选、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建后管护等方面制度建设情况;重点县建设方案审查审批情况;资金筹集、使用情况;重点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情况。
(二)县级检查内容
被抽查的3个项目县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1、组织领导情况:加强组织协调情况;重点县建设的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情况;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批复情况。
2、建设管理情况:各年度实际建设任务和地点与《标准文本》的一致性,项目的变更审批情况;项目合规性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项目“四制”执行情况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建设模式实施情况;工程质量监控措施;资金管理情况,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产权移交、管护主体落实、运行管护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3、验收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已完成验收工程的数量、合格率以及工程质量;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及验收情况;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及验收情况;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4、效益情况:新增、改善灌溉面积,新增粮食生产能力,新增农业经济产值,节约农业用水等工程效益实现情况。
5、稽察、审计、监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组织形式
本次抽查由水利部农水司、财政部农业司牵头。水利部农水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财政部农业司随机参加各组的抽查。每个检查组分别由水利部农水司、各流域机构、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1名司局级领导带队,会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一般每个检查组4-6人。本次抽查既是抽查,同时也是交叉检查,没有被抽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员参加检查组的工作。检查分组情况见附件1。各检查组人员名单及工作方案确定后,由牵头单位报水利部农水司。
四、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和部分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座谈,全面了解第一批重点县总体验收情况,三年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资金筹措及到位情况,建后管护及产权移交情况,采取的措施做法等。
(二)重点县现场检查
一是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全面汇报重点县建设管理情况,工程运行管护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二是现场查看工程。每个重点县随机抽查不少于3个工程项目。对照三年建设方案、年度实施方案核实工程完成的数量、质量和运行情况等。
三是走访群众。到受益村了解群众参与、项目公示、投资投劳等情况以及工程实施后的效果、农民对项目的满意程度等。与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农民用水户协会及农民群众代表交流,了解重点县实施效果及运行管护情况。
(三)查阅资料
重点查阅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或管理机构会议纪要;项目管理制度、办法;三年建设方案、年度实施方案、标准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资金拨付文件,财务检查及稽查、审计财务状况资料;工程招投标、监理、有关合同等项目管理资料;项目考评和验收等文件资料。
五、时间安排
本次重点抽查时间总体安排为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月20日,分两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2012年12月20日至25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重点县总体验收总结工作,按照省级汇报材料提纲(见附件2)准备有关材料,组织第一批重点县填写《第一批重点县建设任务汇总表》和《第一批重点县投资效益汇总表》(见附件3、4)。
(二)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20日,检查组分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抽查工作,填写《 省(自治区、直辖市) 重点县建设总体验收检查表》(见附件5)。检查时段原则上控制在1星期以内,具体日期由检查组和被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
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向水利部农水司、财政部农业司提交下列成果:
(一)抽查工作报告。
(二)重点县建设总体验收检查表。
(三)省级汇报材料及《第一批重点县建设任务汇总表》、《第一批重点县投资效益汇总表》。
六、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抽查工作,按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牵头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派业务能力强、作风严谨、身体健康的同志参加抽查。赴东北、西北寒冷地区的检查组,如无法到项目现场检查,可通过加强内业检查了解相关情况。各检查组要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本次抽查工作取得成效。
七、联系方式
水利部农水司: 王 欢: 010-63204416
传 真: 010-63204520
邮 箱: nsc@mwr.gov.cn
财政部农业司:朱山涛: 010-68553235
邮 箱: zhust@mwr.gov.cn
附件:1、中央财政第一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总体验收抽查工作分工表
2、中央财政第一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总体验收情况省级汇报提纲
3、中央财政第一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任务汇总表
4、中央财政第一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投资效益汇总表
5、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县建设总体验收检查表
水利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