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水农﹝2020﹞93号
各盟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区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创建设施完善、管理科学、节水高效、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根据水利部《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区大中型灌区工程建设和管理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中型灌区中的灌排泵站纳入灌区统一管理)。各相关盟市要组织灌区认真做好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灌区的实际,制定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扎实有效推进该项工作,确保取得管理实效。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可向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反馈。
2020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构建科学合理的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灌区建设管理现代化进程,不断提升灌区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建成“设施完善、管理科学、节水高效、生态良好” 的现代化灌区。
第二条 为全面提升我区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大中型灌区工程安全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水利部《大中型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区灌区工程建设与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且由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管理的大中型灌区。
第二章 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主体为灌区管理单位,从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供用水管理、经济管理五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大型灌区和列入“十四五”期间实施的中型灌区,应率先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统一考核及验收。其他未列入“十四五”期间的中型灌区由盟市水利局负责考核及验收,并将考核验收情况报水利厅备案。
第六条 各灌区管理单位依照验收打分表(见附件1)进行灌区自评,盟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核本级所辖内灌区标准化管理的自评结果,复核情况反馈灌区管理单位,督促灌区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在整改完成后,盟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验收灌区的初验及其他中型灌区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灌区标准化规范化创建工作,并指导和监督所属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三章 验收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满足强制性标准且初验结果在80分以上的灌区,依照验收权限逐级向自治区水利厅或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灌区(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自治区水利厅或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的灌区进行验收,采取现场抽查及查阅相关材料等方式,对照验收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对合格的灌区印发验收报告书并进行公开公布。
第九条 申报验收的灌区,应达到以下强制性标准:
1、灌区管理单位的管理体制符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要求配备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2、近两年均按要求完成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年度建设任务。
3、灌区管理单位管理的骨干供、排水渠道及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
4、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5、完成灌区农业供水成本核算,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或已制定调价方案。
6、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用水主体,农业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完善。
7、灌区内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的灌溉面积占灌区有效灌溉面积比例30%以上。
8、近三年在上级部门稽察、检查中未发生约谈、通报事件。
第十条 验收合格条件为:①满足强制性标准,②验收采用百分制(附件1),总评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③各类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70%。有一项不满足则为不合格。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灌区,每年应开展自检,由盟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年度考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水利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水利厅对通过自治区或盟市验收合格的灌区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问题整改和资料管理等(见附件3)。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自治区水利厅予以通报,结果不合格的,收回验收合格报告书,且灌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合格的灌区管理单位,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自治区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达标灌区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未开展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2、复核或抽查发现突出问题未按期整改;
3、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
4、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对通过验收的灌区管理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给予倾斜支持,优先纳入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等相关规划。
第十五条 对通过验收的灌区单位的主要参与人及相关人员,灌区管理单位在灌区内部考核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在年度考核评议、职务职称晋升、工资绩效等方面,把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做为重要加分项。
第十六条 灌区管理单位要探索开展最美管理站所、最美管理渠段等评选活动,充分调动灌区职工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灌区职工和群众的获得感,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大中型灌区工程类别、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模式等实际情况,明晰管理责任,制定工程管理标准,强化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检查评估,依法、依规、依标推进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分阶段实施计划和主要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按照典型示范、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对管理水平较高、基础条件较好的灌区先行先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