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第21次主席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一条,就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区第一部关于水利管理工作的法规文件是1978年颁布的《自治区水利管理工作条例》(新革发[1978]446号),距今已有30多年了。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情况,如:目前水管单位实行分类定性、定岗定员、经费来源、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程用地确权划界等与《管理条例》都不一致。为适应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以满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自治区水利厅积极配合自治区法制办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工程管理,第三章是工程保护,第四章是法律责任,第五章是附则。
《办法》总则部分共有5条,主要是说明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水利工程的界定,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划分。
《办法》涉及工程管理部分共有1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根据水工程的重要性和投资主体不同,明确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设置,同时,明确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明确了水利工程管单位人员定编、单位分类定性及运行经费等问题。二是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职责及其监督管理方式。三是明确了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应当服从水资源及防汛抗旱调度。四是明确了非国有水工程管理者的权益和职责。五是明确了水工程实行定期安全鉴定以及实行降等或报废制度。六是明确了小型水利工程可以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办法》涉及工程保护部分共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包括水库、渠道、堤防、河道、泵站、机电井、饮水工程、引水枢纽、渠系建筑物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同时;二是明确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保护的要求,规定了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登记的办理程序和要求;三是明确了因其他项目建设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补偿问题以及利用堤顶、坝顶等作为机动车辆交通道路的管理要求。
《办法》涉及法律责任共6条。为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得以遵守执行,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对照本《办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中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有关法律责任。
《办法》的颁布施行,将我区水利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不仅有利于规范水利工程管理行为,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同时也更加强化了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行政的意识,对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