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格〔2011〕158号)决定,从2011年6月1日起,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全省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此规定,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下调五成以上。
截至2010年底,全省有农村人口2217.56万人。其中,分散式供水人数为959.53万人,有供水设施人口有910.51万人。以前,我省大部分县(市、区)农村饮水工程电价基本上执行非工业用电标准,电价多数执行1.0l至1.20元/千瓦时的标准,农村饮水工程用电量和电费支出分别占当地电网供电量的3.8%和电费收入的12%。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是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2倍左右,是农村生产灌溉用电电价2倍以上,电费约占农村供水成本的50%。一些村屯为了节约运行成本,降低工程的运行时间,致使饮水工程只能保证农民的生活用水,而不能满足牲畜用水需要,饮水工程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省水利厅与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密切合作,推动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农村供水用电价格的调整,将极大地降低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成本,有利于充分发挥饮水工程的作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