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我省农田水利工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意见》指出农田水利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系统。浙江人多地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特别是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以及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的加大,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保障农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和推行科学、统一的建设标准,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工作,有利于推进我省农田水利现代化进程,对于全面提升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的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对做好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抓紧组织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着力推动我省农田水利事业上新台阶。
《意见》提出要以实施农田水利建设标准化管理为抓手,以发展高标准旱涝保收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为核心,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完善管护运行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旱涝保收和稳产高产,为现代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旱涝保收面积325万亩,扩大灌溉面积300万亩,新增固定喷微灌100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区域灌溉保证率达到90%以上,旱涝保收面积占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从60%提高到70%以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从9%提高到20%,灌溉水利用率从0.56提高到0.58以上。到“十二五”末,全省60%以上有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实现农田水利标准建设目标。
《意见》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足额定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并明确了各项工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站在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高度,把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摆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作为当地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建立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考核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以县级为单位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农村建设评比、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水利“大禹杯”评比的一项重要依据。各市要将“十二五”农田水利建设综合性指标和主要建设任务,逐一落实到县(市、区)、分解到年,并将具体工作方案报省水利厅核备。
链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链接: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田水利建设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