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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刘鹏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1/12/12    

近日,江西省《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出台。江西省财政厅、水利厅于11月22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其中省级统筹20%。

该办法包含了土地出让金的计提、使用、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等内容,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市、县(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为确保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办法明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按季计提,省级统筹,年终清算。从2011年7月1日起,省从市、县(区)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统筹20%。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财政部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

办法要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办法强调,市、县(区)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不按照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该《办法》的出台,可较好地解决江西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自: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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