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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展全省小型水利工程区域化集中管理试点工作
来源:水利部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2/10/19    

近日,浙江省水利厅发出《关于开展全省小型水利工程区域化集中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在临安、余姚、永嘉等12个县(市、区)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区域化集中管理试点工作。这是浙江省在加快水利建设与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上推出的又一重要举措。

此次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积极探索“以大带小、小小联合”区域化集中管理的模式。全面落实乡镇(街道)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健全工程管护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责任,配备必要的专职管护人员,公益性(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建立小型水利工程长效管理机制,为全省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建设创立示范,提供经验。

通知指出,各试点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区域化集中管理是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有效措施,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组织协调机构,县(市、区)政府领导亲临部署、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总体部署,加强协调,明确分工”的原则,水利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国土、农业综合开发和试点乡镇(街道),研究解决改革中的运行模式、运行经费等重点、难点问题。要充分发挥“浙江省首席水利员”在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管理的作用,建立挂钩联系指导制度。水利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上报改革动态信息。我厅对改革力度大、成效显著的试点县业绩,将在农建简报予以报道,并专报省政府。

通知要求,各试点县(市、区)要不断创新工作举措,通过明确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事权和责任,采用工程管理机构职能延伸、组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构、建立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培育物业服务市场等多种模式,以委托管理、自主管理、购买服务等形式,实现“以大带小、小小联合”,进一步强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大对小型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资金补助力度。各试点县(市、区)从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政策上要优先支持试点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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