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2日,《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省水利厅第5次厅务会议,决定于2012年10月24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对强化建后管理、规范供用水行为将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领导下,在各级水利部门的组织实施下,我省村镇供水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是随着大批工程的陆续建成,建后管护任务越来越重,专管机构不够完善,工程管理不规范,维修基金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日益突出,可能造成大批农村群众重新饮水返困,进而使这项惠民工程变成包袱工程。为了使这项民心工程长久惠及民生,保障全省村镇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可持续发展,修订完善并出台《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非常必要和迫切。
《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于2011年6月份开展了修编工作,先后经历了资料收集、起草初稿、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四个阶段,历时2年修订完善,并最终经省水利厅厅务会通过。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及发改委、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结合陕西实际,经多次讨论修编而成。办法共分为三十五条,重点完善了产权界定、停水流程、水价核定、工程保护、水质保障等内容,新增了工程须建立维修基金制度、村组组建用水协会和县级应出台村镇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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