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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省政府出台政策 强力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
来源:湖北省农村水利网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2/11/22    

近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鄂发〔2012〕21号),这是湖北省首次出台专门文件,全面规范、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高度重视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发展,大力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坚强决心。

《意见》结合农村实际,从改革意义、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管护模式、保障措施、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对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很高的含金量和很强的操作性。

一是改革定位清晰。《意见》指出,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的有效途径,各地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抓住有利时机,积极稳妥推进。

二是改革目标明确。《意见》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分类指导、改革创新,按山区、丘岗地区及平原湖区的不同地域特点,区分小型水利设施的规模大小、投资主体、受益对象等,引导群众合理开展“一事一议”,稳妥推进改革。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推进并完成全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实现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四个一”,即每一个工程一份管护档案、一份管护协议、一个管护主体、一套管护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管护体制不顺、产权归属不明、建管用脱节、责权利分离等问题,确保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良性、高效运行。

三是改革任务具体。《意见》对个人投资、受益户共同出资、国家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认定,对管护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经营管护方式、产权人合法权益、产权证书发放形式作出了明确界定。

四是改革模式多样。《意见》归纳总结了自建自管、受益户共管、参与式管护、专业化管护、市场化管护等五种管护模式,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借鉴、推广、执行。

五是政策措施到位。《意见》要求,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3亿元,省发改委从相关水利专项投资中调剂安排5000万元,省水利厅每年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5000万元,市州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县(市、区)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统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并对支持社会参与的优惠政策、完善农村“一事一议”政策、强化社会化服务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六是组织保障落实。《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严格依法、科学规范、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链接: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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